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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传优生门诊医疗争议的鉴定

03月29日 编辑 fanwen51.com

[优生优育就是好三句半]锣鼓家伙敲起来, 不知说好说不好。 试试来。耕地有减没有增, 粮食产量有顶峰, 人口增长无止境, 受穷。独生子女就是好, 国家政策有关照, 养老保险人心快, 不赖。孩子多了要吃喝, 娶...+阅读

【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

【中圈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0-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

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

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

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

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2004年

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员的条件及各项技

术规范。2005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经省卫生厅考核

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

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

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

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

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

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

了医疗争议。2006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

委托。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

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

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

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

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案情介绍

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

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

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

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

医院妇产科门诊(2006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

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

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

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

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

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

沙眼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

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

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

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

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

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2004年12月在天津

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

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

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

13地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

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

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

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

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

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

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

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

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

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

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医疗

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

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

依据充分吗?定 12全文查看性不准,过轻、过重都会严重损害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新生的遗传优生临床学科

的发展。有人认为,鉴定专家只对医疗争议做出属于

医疗事故(不分等级)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或不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二)遗传优生门诊纠纷的性质

笔者认为遗传优生门诊开展的产前诊断技术是

临床医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既然其发生的医疗争议,

依据现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

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可以得到解决。

1.该案具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2条所称医疗事故概念的五要素,可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1)医方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

法的可以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均

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2)争议发生在医方为当事者

进行以医疗为目的产前诊断活动中;(3)人民卫生出

版社出版的《医学遗传学》《妇产科学》、《实用内科

学》及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河南

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

则》及卫生部制定的各项技术规范,均可作为鉴定产

前诊断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的法律、法规依据;(4)不

良后果明确,就该案而言,其后果是当事者生育了一

个患b地中海贫血的女儿,给当事者精神和经济造

成明显损害后果;(5)具备因果关系要素。该案中当

事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无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故

在其因果关系中构不成医疗事故;若医方存在造成

损害后果的过失,则可构成医疗事故。

2.事故等级,可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

故”属四级医疗事故。

3.医方责任程度,可在考虑当事者谨遵医嘱及

现有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医方的过失行

为在给患者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害中所起的作用分

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可作为医疗争议双

· 261 ·

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及法院判决的

依据。若属于医疗事故可根据医方过失行为应承担

的责任程度,按照《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中的相关内容做出决定。对当事者的精神损害给予

一次性经济赔偿;对不健康儿的医疗、护理费可按实

际支出分年度支付。

三、案例讨论

1.当事者2000年首次就诊时。医方根据其提供

的病史、家族史及第一个女儿在天津被诊断为溶血

性贫血死亡的病历资料和女方曾在南方打工的经

历,为其进行了优生六项检查,发现其夫妇双方均为

巨细胞病毒感染阳性,进行了针对性治疗.此后生一

健康男孩,说明医方诊断、治疗正确。

2.患者第四次怀孕2个月再就诊时,医方根据

其曾有感染史和第三胎胚胎停止发育等情况,对其

进行优生6项、免疫抗体5项检查,在均为阴性的情

况下常规给予叶酸口服,并嘱其定期复查和围产期

保健均符合诊疗常规。

3.患方系农民经济困难,距就诊医院数百公里,

其未按医嘱定期复查。正如他们在向法院申述中说:

我们认为第二胎时经他们检查治疗说没问题生了个

健康男孩,这次他们既然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问

题。我们就没再复查。说明未定期复查和未行围产期

保健的责任不在医方。

4.b地中海贫血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基因突

变,多发生在我国南方。有明显的家族聚集现象。该

当事者夫妇祖籍河南,无家族遗传病史,第一个小孩

患溶血性贫血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常”可排

除b地中海贫血。该患儿为其家族中第一例。此前

没有先证者,因此,医方未建议当事者到广州做费用

昂贵的b地中海贫血检查不违反诊疗常规。

5.医方根据当事者提供的仅有资料,(1)第一个

小孩因“溶血性贫血”死亡、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

见异常;(2)血型男方ab型,女方a型;(3)夫妇双

方均有感染史。故医方分析第一个小孩可能为母婴

血型不合或因感染而造成的“溶血性贫血”有依据。

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

故。

(收稿:2007一o6—19) 12全文查看【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

【中圈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0-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

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

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

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

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2004年

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员的条件及各项技

术规范。2005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经省卫生厅考核

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

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

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

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

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

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

了医疗争议。2006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

委托。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

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

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

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

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案情介绍

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

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

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

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

医院妇产科门诊(2006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

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

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

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

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

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

沙眼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

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

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

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

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

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2004年12月在天津

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

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

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

13地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

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

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

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

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

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

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

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

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

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

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医疗

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

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

依据充分吗?定[]性不准,过轻、过重都会严重损害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新生的遗传优生临床学科

的发展。有人认为,鉴定专家只对医疗争议做出属于

医疗事故(不分等级)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或不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二)遗传优生门诊纠纷的性质

笔者认为遗传优生门诊开展的产前诊断技术是

临床医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既然其发生的医疗争议,

依据现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

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可以得到解决。

1.该案具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2条所称医疗事故概念的五要素,可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1)医方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

法的可以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均

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2)争议发生在医方为当事者

进行以医疗为目的产前诊断活动中;(3)人民卫生出

版社出版的《医学遗传学》《妇产科学》、《实用内科

学》及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河南

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

则》及卫生部制定的各项技术规范,均可作为鉴定产

前诊断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的法律、法规依据;(4)不

良后果明确,就该案而言,其后果是当事者生育了一

个患b地中海贫血的女儿,给当事者精神和经济造

成明显损害后果;(5)具备因果关系要素。该案中当

事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无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故

在其因果关系中构不成医疗事故;若医方存在造成

损害后果的过失,则可构成医疗事故。

2.事故等级,可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

故”属四级医疗事故。

3.医方责任程度,可在考虑当事者谨遵医嘱及

现有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医方的过失行

为在给患者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害中所起的作用分

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可作为医疗争议双

· 261 ·

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及法院判决的

依据。若属于医疗事故可根据医方过失行为应承担

的责任程度,按照《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中的相关内容做出决定。对当事者的精神损害给予

一次性经济赔偿;对不健康儿的医疗、护理费可按实

际支出分年度支付。

三、案例讨论

1.当事者2000年首次就诊时。医方根据其提供

的病史、家族史及第一个女儿在天津被诊断为溶血

性贫血死亡的病历资料和女方曾在南方打工的经

历,为其进行了优生六项检查,发现其夫妇双方均为

巨细胞病毒感染阳性,进行了针对性治疗.此后生一

健康男孩,说明医方诊断、治疗正确。

2.患者第四次怀孕2个月再就诊时,医方根据

其曾有感染史和第三胎胚胎停止发育等情况,对其

进行优生6项、免疫抗体5项检查,在均为阴性的情

况下常规给予叶酸口服,并嘱其定期复查和围产期

保健均符合诊疗常规。

3.患方系农民经济困难,距就诊医院数百公里,

其未按医嘱定期复查。正如他们在向法院申述中说:

我们认为第二胎时经他们检查治疗说没问题生了个

健康男孩,这次他们既然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问

题。我们就没再复查。说明未定期复查和未行围产期

保健的责任不在医方。

4.b地中海贫血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基因突

变,多发生在我国南方。有明显的家族聚集现象。该

当事者夫妇祖籍河南,无家族遗传病史,第一个小孩

患溶血性贫血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常”可排

除b地中海贫血。该患儿为其家族中第一例。此前

没有先证者,因此,医方未建议当事者到广州做费用

昂贵的b地中海贫血检查不违反诊疗常规。

5.医方根据当事者提供的仅有资料,(1)第一个

小孩因“溶血性贫血”死亡、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

见异常;(2)血型男方b型,女方型;(3)夫妇双

方均有感染史。故医方分析第一个小孩可能为母婴

血型不合或因感染而造成的“溶血性贫血”有依据。

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

故。

(收稿:2007一o6—19)【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

【中圈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0-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

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

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

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

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2004年

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员的条件及各项技

术规范。2005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经省卫生厅考核

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

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

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

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

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

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

了医疗争议。2006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

委托。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

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

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

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

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案情介绍

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

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

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

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

医院妇产科门诊(2006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

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

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

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

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

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

沙眼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

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

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

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

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

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2004年12月在天津

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

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

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

13地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

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

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

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

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

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

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

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

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

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

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医疗

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

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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