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生优育就是好三句半]锣鼓家伙敲起来, 不知说好说不好。 试试来。耕地有减没有增, 粮食产量有顶峰, 人口增长无止境, 受穷。独生子女就是好, 国家政策有关照, 养老保险人心快, 不赖。孩子多了要吃喝, 娶...+阅读
【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
【中圈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0-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
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
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
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
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2004年
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员的条件及各项技
术规范。2005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经省卫生厅考核
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
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
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
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
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
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
了医疗争议。2006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
委托。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
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
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
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
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一
、案情介绍
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
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
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
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
医院妇产科门诊(2006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
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
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
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
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
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
沙眼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
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
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
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
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
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2004年12月在天津
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
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
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
13地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
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
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
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
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
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
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
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
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
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
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医疗
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
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
依据充分吗?定 12全文查看性不准,过轻、过重都会严重损害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新生的遗传优生临床学科
的发展。有人认为,鉴定专家只对医疗争议做出属于
医疗事故(不分等级)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或不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二)遗传优生门诊纠纷的性质
笔者认为遗传优生门诊开展的产前诊断技术是
临床医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既然其发生的医疗争议,
依据现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
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可以得到解决。
1.该案具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2条所称医疗事故概念的五要素,可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1)医方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
法的可以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均
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2)争议发生在医方为当事者
进行以医疗为目的产前诊断活动中;(3)人民卫生出
版社出版的《医学遗传学》《妇产科学》、《实用内科
学》及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河南
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
则》及卫生部制定的各项技术规范,均可作为鉴定产
前诊断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的法律、法规依据;(4)不
良后果明确,就该案而言,其后果是当事者生育了一
个患b地中海贫血的女儿,给当事者精神和经济造
成明显损害后果;(5)具备因果关系要素。该案中当
事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无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故
在其因果关系中构不成医疗事故;若医方存在造成
损害后果的过失,则可构成医疗事故。
2.事故等级,可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
故”属四级医疗事故。
3.医方责任程度,可在考虑当事者谨遵医嘱及
现有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医方的过失行
为在给患者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害中所起的作用分
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可作为医疗争议双
· 261 ·
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及法院判决的
依据。若属于医疗事故可根据医方过失行为应承担
的责任程度,按照《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中的相关内容做出决定。对当事者的精神损害给予
一次性经济赔偿;对不健康儿的医疗、护理费可按实
际支出分年度支付。
三、案例讨论
1.当事者2000年首次就诊时。医方根据其提供
的病史、家族史及第一个女儿在天津被诊断为溶血
性贫血死亡的病历资料和女方曾在南方打工的经
历,为其进行了优生六项检查,发现其夫妇双方均为
巨细胞病毒感染阳性,进行了针对性治疗.此后生一
健康男孩,说明医方诊断、治疗正确。
2.患者第四次怀孕2个月再就诊时,医方根据
其曾有感染史和第三胎胚胎停止发育等情况,对其
进行优生6项、免疫抗体5项检查,在均为阴性的情
况下常规给予叶酸口服,并嘱其定期复查和围产期
保健均符合诊疗常规。
3.患方系农民经济困难,距就诊医院数百公里,
其未按医嘱定期复查。正如他们在向法院申述中说:
我们认为第二胎时经他们检查治疗说没问题生了个
健康男孩,这次他们既然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问
题。我们就没再复查。说明未定期复查和未行围产期
保健的责任不在医方。
4.b地中海贫血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基因突
变,多发生在我国南方。有明显的家族聚集现象。该
当事者夫妇祖籍河南,无家族遗传病史,第一个小孩
患溶血性贫血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常”可排
除b地中海贫血。该患儿为其家族中第一例。此前
没有先证者,因此,医方未建议当事者到广州做费用
昂贵的b地中海贫血检查不违反诊疗常规。
5.医方根据当事者提供的仅有资料,(1)第一个
小孩因“溶血性贫血”死亡、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
见异常;(2)血型男方ab型,女方a型;(3)夫妇双
方均有感染史。故医方分析第一个小孩可能为母婴
血型不合或因感染而造成的“溶血性贫血”有依据。
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
故。
(收稿:2007一o6—19) 12全文查看【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
【中圈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0-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
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
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
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
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2004年
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员的条件及各项技
术规范。2005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经省卫生厅考核
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
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
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
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
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
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
了医疗争议。2006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
委托。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
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
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
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
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一
、案情介绍
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
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
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
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
医院妇产科门诊(2006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
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
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
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
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
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
沙眼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
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
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
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
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
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2004年12月在天津
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
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
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
13地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
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
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
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
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
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
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
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
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
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
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医疗
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
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
依据充分吗?定[]性不准,过轻、过重都会严重损害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新生的遗传优生临床学科
的发展。有人认为,鉴定专家只对医疗争议做出属于
医疗事故(不分等级)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或不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二)遗传优生门诊纠纷的性质
笔者认为遗传优生门诊开展的产前诊断技术是
临床医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既然其发生的医疗争议,
依据现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
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可以得到解决。
1.该案具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2条所称医疗事故概念的五要素,可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1)医方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
法的可以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均
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2)争议发生在医方为当事者
进行以医疗为目的产前诊断活动中;(3)人民卫生出
版社出版的《医学遗传学》《妇产科学》、《实用内科
学》及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河南
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
则》及卫生部制定的各项技术规范,均可作为鉴定产
前诊断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的法律、法规依据;(4)不
良后果明确,就该案而言,其后果是当事者生育了一
个患b地中海贫血的女儿,给当事者精神和经济造
成明显损害后果;(5)具备因果关系要素。该案中当
事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无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故
在其因果关系中构不成医疗事故;若医方存在造成
损害后果的过失,则可构成医疗事故。
2.事故等级,可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
故”属四级医疗事故。
3.医方责任程度,可在考虑当事者谨遵医嘱及
现有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医方的过失行
为在给患者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害中所起的作用分
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可作为医疗争议双
· 261 ·
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及法院判决的
依据。若属于医疗事故可根据医方过失行为应承担
的责任程度,按照《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中的相关内容做出决定。对当事者的精神损害给予
一次性经济赔偿;对不健康儿的医疗、护理费可按实
际支出分年度支付。
三、案例讨论
1.当事者2000年首次就诊时。医方根据其提供
的病史、家族史及第一个女儿在天津被诊断为溶血
性贫血死亡的病历资料和女方曾在南方打工的经
历,为其进行了优生六项检查,发现其夫妇双方均为
巨细胞病毒感染阳性,进行了针对性治疗.此后生一
健康男孩,说明医方诊断、治疗正确。
2.患者第四次怀孕2个月再就诊时,医方根据
其曾有感染史和第三胎胚胎停止发育等情况,对其
进行优生6项、免疫抗体5项检查,在均为阴性的情
况下常规给予叶酸口服,并嘱其定期复查和围产期
保健均符合诊疗常规。
3.患方系农民经济困难,距就诊医院数百公里,
其未按医嘱定期复查。正如他们在向法院申述中说:
我们认为第二胎时经他们检查治疗说没问题生了个
健康男孩,这次他们既然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问
题。我们就没再复查。说明未定期复查和未行围产期
保健的责任不在医方。
4.b地中海贫血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基因突
变,多发生在我国南方。有明显的家族聚集现象。该
当事者夫妇祖籍河南,无家族遗传病史,第一个小孩
患溶血性贫血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常”可排
除b地中海贫血。该患儿为其家族中第一例。此前
没有先证者,因此,医方未建议当事者到广州做费用
昂贵的b地中海贫血检查不违反诊疗常规。
5.医方根据当事者提供的仅有资料,(1)第一个
小孩因“溶血性贫血”死亡、曾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
见异常;(2)血型男方b型,女方型;(3)夫妇双
方均有感染史。故医方分析第一个小孩可能为母婴
血型不合或因感染而造成的“溶血性贫血”有依据。
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
故。
(收稿:2007一o6—19)【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
【中圈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0-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
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
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
疗服务的组
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
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2004年
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员的条件及各项技
术规范。2005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经省卫生厅考核
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
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
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
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
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
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
了医疗争议。2006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
委托。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
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
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
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
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一
、案情介绍
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
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
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
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
医院妇产科门诊(2006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
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
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
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
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
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
沙眼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
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
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
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
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
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2004年12月在天津
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
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
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
13地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
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
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
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
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
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
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
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
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
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
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医疗
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
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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