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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可能构成犯罪

06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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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典型肺炎;犯罪;传染病防治

【中图分类号】d922.16;r5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2—0085—02

当前,我国正在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进行一场没有硝烟

的战争—— 全面投入sart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即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在这场抗击sars的斗争中,

全国人民绝大多数都能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防治

sars的各项工作,但也有个别思想不重视、防治不积极、隐

瞒不报、不配合防治甚至可能存在有的病人或携带者故意

传播sars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引起sars的传播,造成

一定后果,有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传染病传播方面犯罪的专门规定有:妨

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几

种犯罪。另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类

型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为加强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发出通

知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引起sars传播的行为除

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外,可以

构成以上各种有关传染病传播方面的犯罪。现将可能涉及

的犯罪分述如下:

、引起sars传播不能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有甲

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由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和霍乱。而按照第332条的规

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

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

危险的行为。其中检疫传染病是指由《国境卫生检疫法》规

定的鼠疫、霍乱和黄热病。虽然sars列入法定管理的传

染病范围,但不属于甲类传染病,也不属于检疫传染病,所

以无论是否引起sails传播,都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

罪或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二、引起sars传播可能构成的犯罪

1.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规定从

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如果违

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

扩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即构成犯罪。当前许多医疗研

究机构都在抓紧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研究工作。

如果这些研究人员、工作人员不按要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的病原管理,违反规定进行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而造

成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原的扩散,引起严重后果,则可

能构成该罪。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

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该规定者,则构成犯罪,此即为传染

病防治失职罪。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4月23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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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抓好sars防治工作的同时,对

在sars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

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办。

如果是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

sars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构成犯罪,即应以该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 ⋯ ”这是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除

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外

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sars防治工作中违反规定,

失职、渎职构成犯罪时,例如准许或者纵容sars病人、病

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等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即

可构成这两种犯罪。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损

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338条)。如

果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含有sars病原的废物,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该

罪。

5.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

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其中规定的“以其他危险的方法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1997年12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名的规定》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

为人明知自己患有sars或者携带sars病原而故意传播

给不特定的他人而致人患病、死亡的,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明知

自己患有sars或者携带sars病原,而没有传播故意,只

是个人采取了防止传播的措施,但违反有关规定、不配合社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2期)

会防治工作,引起了sars传播,造成不特定的他人患病、

死亡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

有sars或者携带sars病原而故意传播给特定的他人,以

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即属于《刑法》第232条的规

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该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sars而

故意传播给特定的他人,以此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则

属于《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7.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重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

己患有sars或者携带sars病原,而没有传播故意,只是

为了避免受到他人歧视等原因而违反有关规定、不配合社

会防治工作,在个人采取了防止传播的措施的情况下因故

与特定的他人接触,而导致特定的他人患病死亡的,即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导致该特定的他人死亡但病情严重

的,则构成过失重伤罪。

三、引起sars传播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上述

1、

2、

3、4种情况的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虽然

造成sars的传播危险,但没有引起sars传播或者没有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已患有sars或者携带sars

的病原而引起他人罹患sars的,则不构成犯罪,甚至不构

成一般违法行为。

3.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sars或者携带sars病

原,而没有传播故意,只是为了避免受到他人歧视等原因而

违反有关规定,不配合社会防治工作,在个人采取了防止传

播措施的情况下,引起了sars传播,但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也不应认为构成犯罪,而应按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追究其民事责任。

另外,在sars流行时期,利用sars防治工作进行其

他相关违法犯罪的活动也可能发生,如趁机哄抬物价、牟取

非法暴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

社会秩序等,也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应注

意采取防范措施,对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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