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乡镇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找文章到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齐头并进,缺一不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 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阅读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地深入展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
“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
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 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
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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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后,我们还可以从政府本身的角度来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国政府工作所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好处。
第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emsp8226;林德布洛姆曾经指出:“权威关系是支12全文查看撑政府的基石。权威对政府之要紧如同交换对市场制度之要紧一样。”(转引辛向阳:《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540页。)政府具有权威,也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按照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emsp8226;韦伯的思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可以
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而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称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第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或者说日常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对公民权利的日常保护与行政救济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或者政府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实质评价标准,同时还是政府行政权力限制与自我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这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便于政府、政府官员、人民群众清楚地区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首长、政府部门领导人、具体的政府官员在其职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了滥用职权或者怠惰行为的时候也便于分清具体的责任人,便于政府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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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于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具体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职能与权责担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大大减少了因为权力赋予没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职能分工模糊、权责规定不明确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负责而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才能做到协调配合、顺畅高效,也才能减少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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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认识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受到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并通过制度设计对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责任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日常生活事务的行政保障;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明确了,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和更稳定的权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这些明显的优势又是有法律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暂时的现象。这将极大地促使广大民众对我们的政府产生高度的亲切感和认同感,民众也将更加拥护和理解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也真心地愿意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在我国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极大地逐渐缓解我国民众与各级政府、民众与各级政府官员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直接对立和矛盾,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或者说官民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这几乎是全球性的共识。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则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在我看来,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就在于:
第
一、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展开。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包括(1)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比如《物权法》和2000年《立法法》),(2)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决定)(比如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3)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1998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国务院各个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比如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1998年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1998年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国际条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别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些国际条约也是而且也必须是我国政府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重要法律。
第
二、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这有几层意思:(1)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进行其权限范围之类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的制定活动,必须首先坚持合宪性原则,不得与宪法相矛盾和相抵触;(评述2007年4月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级;(评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种子条例》)(3)各级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不仅要在实体内容上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我国是一个具有长久的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现实情况又是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没有任何民主、法治和宪政传统;同时,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从全球化的现实来看,在时间上我国又绝对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通过长期的自然的逐步进化而进行法治建设的任何可能性。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境况,决定了我国必须走政府主导和政府大力推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所以,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并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动。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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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都是在现代政党政治基础上进行或者展开的,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方面是因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国共产党都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者,也是在我国凝聚民心、保持全社会在实践中的思想统一和行动统一的关键;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是保障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稳定的关键,法治建设不是去破坏而是去建设,因此它所需要的是一个相对和平、安定、理性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就这样的国内环境的建立和保障而言,党的领导是关键。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改善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就是要根据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来执政和领导,也就是党的章程所说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在全体人民面前树立起作为执政党的法治楷模和标杆的良好形象,人民也才能真正愿意在党的领导下努力从事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
二、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政府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必须首先根据于并符合于我国的宪法,必须在精神原则上与我国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法制统一原则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的所有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必须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本位利益置于国家和地方的整体的公共利益之下而不能居于其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之中还必须具有国际和全球眼光,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把国际法也就是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纳入思考范围之中,尽可能与其保持一致。
第
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就是要始终坚持法治化行政中以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核心和重点,一切具体的行政措施必须首先从公民的具体权利的法律保障入手展开,对于公民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给予充分的、足够的、公正的赔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权利的妨碍或者合法权益的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而合理的补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为依归。总之,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民生为本,以公民的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本,不能以政府自身的利益甚至其它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思考的首要着眼点。(城市建设中的强制拆迁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制征收问题。其反映出来的非法治的问题特别突出。)
第
四、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包括行政法治或者说法治政府在内的整个法治建设都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不断的摸索,在反复试错并纠正错误也就是在实践的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提升之中前进和成熟的,尤其是西方社会具有长久历史的社会自治的基础,社会民众的公民意识相当成熟而强烈。反观我国社会,专制历史相当漫长,民主法治传统缺失,民众自治程度低而公民意识也相当薄弱,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背景之中来进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无论是我们的政府首长、官员、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广大民众本身,对于法治的观念和制度都会感到相当的陌生,对于这种法治的观念和制度的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也都会相当地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最为切实可行的方式不是要通过激烈的革命性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的变革来强行性地、生硬地推行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变革,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一点一滴地渐进的改良的方式稳妥地慢慢推进。只有这样的理性改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际的长远效果并形成制度化的实践框架。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所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件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对于这几个方面的概括,很多学者都已经做出了详细的阐释。大家的基本共识在于:
第
一、合法行政。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具体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政府行政执法领域的基本体现与表现。它要求,一方面,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合法主体,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必须根据或者依据明确的法律而组建或者取得合法的行使具体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权力的资格的授权,同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也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来授权公民个人行使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权力资格,不得图省事靠部门长官和领导的个人意志随意进行授权;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即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定职权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这就是现代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则。
第
二、合理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在需要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有关事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法律的目的采取与之相适应、成比例的、必要的适当手段和措施,而且应该尽可能避免采取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合理行政除了强调行政手段和措施与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目的之间的妥当性之外,实际上也表达了怜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怜恤公民的意思。
第
三、程序正当。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仅是达到公正结果的过程与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观的公正,因此,在包括行政法治在内的法治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当和公正一直被认为是优先于结果的正当与公正的。行政的程序正当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的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是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合法的最起码的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必须坚决摒弃和纠正程序繁琐没有效率不如长官意志决定方便有效率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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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效便民。这里的高效不是纯粹的经济学的概念,它所指的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的制度效率,也就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及时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决定,客观上要超越法定时限作出行政决定的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高效,绝对不是简单的时间上的节约与快捷,甚至也不单纯地是资源消耗的数量的减少,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长时限范围之内,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时间,不能无故而任意地拖拉。这种意义的高效显然主要就是行政机关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的,当然也就是体现方便老百姓的便民的要求。这一点在幅员辽阔、各个地方交通通讯情况差异很大的我国特别重要。
第
五、诚实守信。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机构,其是否诚实守信,乃是其是否能够获得其它主体的认可与认同、是否能够被其它主体接纳与受到尊重的非常重要的品格,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所获得的经验常识。即使在以暴力和武力威胁来维持统治者对国家的控制和人民对于国家的服从的古代社会,统治者也依然在通过种种欺骗的方法来赢得人民对其表面上诚实守信的认同,以期实现长治久安。在现代社会,政府在其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是否诚实、是否守信——不仅仅是一时一事的诚实和一时一事的守信,而是自始至终在法律规定应该告知公民的所有事情上都诚实守信——是政府是否具有公民认可和认同并受到公民尊重的最为重要的道德品质。法治政府的诚实守信,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政府自觉地守法,政府由于其自觉地、一以贯之地遵守法律而在公民的心中所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的人格形象乃是一种制度性的诚实守信形象,这种形象所获得的公民的自觉认可、认同与尊重,也是最为长久和稳定的。所以,政府自觉守法,绝对是政府诚实守信的最重要的表现。其一般的体现,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考虑,政府及其部门故意隐瞒或歪曲客观事实、虚构或捏造事实,不仅仅是政府不诚实守信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是政府及其领导人或者官员自身自我贬损其诚实守信的道德人格与品质,也是在离间自己和人民、损害政府及其官员在人民心目中的道德形象与社会形象,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利益与感情对立,其社会后果极其严重。由于政府守法与否、诚实守信与否,对于公民而言具有非常重要而直接的示范效应,因此,政府是否诚实守信遵守法律,直接关系到公民是否自觉地诚实守信与遵守法律,当然也就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能够建立起来。(吉化集团松花江污染事件、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辽宁的劣质豆浆事件、齐齐哈尔的劣质注射针剂药品事件、山西等省一再发生的煤矿矿难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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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责统一。政府所拥有的通过从事行政活动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即行政权,也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因为表面上居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一般社会团体之上的社会政治地位而对他人、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特殊影响、控制和支配的力量,同时又是基于这种地位而对整个社会进行日常管理的权力,这种因政府及其部门的“职位”而生的“权力”就是政府的“职权”。但同时,在现代社会,这种“职权”本身就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赋予的,于是,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其不可推脱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在行使其“职权”即对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进行管理,必须依照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违法地去“执法”、滥用这种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如何坚持依法行政、进行法治政府建设
在我国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相当重要、艰巨而长期的工作,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在我国现实背景之下和已有的历史沉淀之中来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目标、核心内容,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具有方向性的具体措施,对于我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质目标
说到底,我国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既是我国在历史与现实的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一种当然的逻辑延展,又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球化背景之下顺应世界范围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发展的强大洪流而自主地进行的一种制度实践的调适,这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审时度事、理性应对时代的巨大变迁的有效方略。其实质性的目标,在我看来,主要体现为:
第
一、制度化地推进并充分保障我国政府(国家)治理方式的变革。当今世界,是一个人们思想高度活跃、理论和制度创新特别显著的世界,在社会治理或者说在社会的调控方面,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也一再强调了社会与政府治理的方式的变革或者说革命,也就是所谓的“治道变革”。这个变革过程实际上早就开始了而可能永远也不会结束,其基本的变革方式与主题实际上就是从单纯的以政治统治为核心的社会“统治”到社会或者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再到体现出了作为构成社会之主体的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指向以及在自治基础上对于社会的以社会民众为主体的“治理”,再到体现了社会整体的以人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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