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协商可以由哪些参与协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阅读
38对工会履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劳动法》、《工会法》和现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作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些规定,有的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赋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也有利于工会从源头上就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主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同时,对实践中工会参与或主导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
三是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有利于在仲裁过程中反映职工的利益要求,发表工会的意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的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有利于在仲裁过程中反映职工的利益要求,发表工会的意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的解决。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工会组织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 职工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工会组织切实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既是责任也是使命。 工作现状工会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认识不够到位。当前,一些企业仍然存在着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重视不够。 劳动保护人员履行职责不够到位。有些企业虽然成立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但由于人员全部是兼职人员,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容易落实到实处,即使实施劳动保护监察,也存在走过场的倾向。另外,劳动保护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与企业生产效率突飞猛进不相适应。 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到位。劳动保护是一项集技术、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监管工作,它的有效实施需要多个部门、多个专业和职工代表的共同参与,需要依靠其它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如果其它部门认识上存在偏差,总认为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的事,与自已关系不大,积极参与的主动性欠缺,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就会形成工会单打独斗的局面。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工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大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 健全机制,落实考核。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机制,落实(兼职)人员和考核办法,是确保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抓出成效的根本保证。工会要根据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特点,制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并且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出台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有奖有罚的安全措施,对企业主和职工经常性地开展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职工劳动保护的自我意识;经常性地组织劳动安监部门、工商、工会、地税等部门联合检查安全生产。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加强职工和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前提。一是要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各类竞赛活动,增强职工劳动保护意识。 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与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时,工会与其他部门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开展各项活动,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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