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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师年满20年如何离岗退养

03月1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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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师年满20年如何离岗退养

教师职工离岗退养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退养条件:工作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男教师教龄满30周年,女教师教龄满25周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工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

2、退养手续:退养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好《教职工离岗退养申报表》一式四份(请直接从网上下载),经本人单位审核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可离岗退养。

3、退养待遇: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工资待遇(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享受学校按规定自筹资金发放的考核奖等福利。教师离岗退养工资与在职教师一起由财政统一发放。

4、退养编制:离岗退养教职工不占所在学校编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在化工厂有24年工龄如果离厂出社会到什么年龄才可以办退休

展开全部现将青岛市的有关规定给你参考:4月25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刘永林 行风在线 发表于 2008-4-25 9:33:00

1、短信:本人2002年左右失业(原名青岛电器厂,现在不知道什么名字),住房公积金有几百元失业时没发,开始去找时单位说不急不急,再等等,但是现在单位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去了都不认识了,不知道该怎么把公积金要出来?郑女士 回复情况:已答复。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可提供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您应将上述材料交给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为您办理提取手续。

2、我所在的厂(原青岛装饰布总厂,现在改制了)要求45岁退养(工资发760元的80%,拿到手的是480元),在职时听说国家给的公积金比例是月工资的7%,而且每年递增,但是厂里多少年一直给5%(25元),现在48岁退养在家还是5%,问一下公积金究竟应该享受7%还是5%? 唐女士 回复情况:已答复。92年公积金成立后,公积金缴存比例作了如下调整:92年8月1日—96年3月31日,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分别是5%;96年4月1日—97年6月30日,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分别是2.5%;97年7月1日—98年12月31日,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分别是5%;99年1月1日—2007年9月30日,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分别是7%—20%;2007年10月1日至今,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分别是5%—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如果您工资没有变化,公积金每年不是必须递增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建金管[2006]52号”文件,内退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3、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从2000年开始所有员工就没有公积金,本人06年退休,在职的时候问过单位,答复说没有钱就不投了,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法?现在单位又要改制搬迁,该怎么办? 李女士 回复情况:经电话与职工联系得知,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原为青岛塑料二厂,职工从2000年至2006年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每月发放600多元的工资,单位未给其缴存公积金,我中心执法人员已向反映人讲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告知反映人应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现场投诉,解决单位欠缴的问题,反映人表示同意上述回复意见。

4、婆婆青钢职工,49岁,还没有退休,接近30年的工龄,2000年左右提过一次公积金,现在也没有买房子的打算,想怎样一次性提出来? 于女士 回复情况:已答复。住房公积金是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1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您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提供相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5、单位青岛云春机械有限公司2007年12月破产了,破产时发了一个“公积金卡”,听说可以提,但是本人一直没提。现在本人一直拿协保,还有没有公积金了?毕女士 回复情况:已答复。根据《条例》规定,协保人员因工资关系中断,住房公积金也随之中断。

6、1986年开始在专用汽车公司工作一直到2002年12月30日失业,听说政府1992年建立的公积金住房制度,现在手里有一个折发现日期是从2000年5月18号企业才开始给投的。现在想问:2000年以前的公积金去哪里了? 管女士 回复情况:已答复。我中心是从2000年5月份开始记载职工明细帐的,2000年以前是由银行记载的,你可持身份证原件到我中心查询2000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也可向单位经办人咨询2000年以前公积金缴交情况。

7、本人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每月单位给交100元公积金,已经交满1年,但今年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说交费的额度太少,无法贷款,为什么? 王先生 回复情况:已于节目现场回复。

8、青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01年开始公积金全部下调,把档案工资作为交纳公积金的基数,7年间一直没有变过,但是自己的实际工资远高于档案工资而且每年都有变化,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田女士 回复情况: 经电话与职工联系得知,田女士称单位每年工资数都调整,但是为其核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却总是用档案工资数,并且7年间一直未变化过。执法人员向其讲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一是单位为职工核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

关于在职职工53岁离职休养的有关规定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到补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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