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有什么优点呢]一、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利”: 第一,诉前调解简便、快捷;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灵活和简易的特点。案件分流到调解法官手里之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即刻取得...+阅读
法官对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把握不好有什么对策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和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基本精神,在处理案件中,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必须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使其更好地发挥化解矛盾的作用;要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正确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要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诉前;要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
一是要在正确理解和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基本精神方面下工夫。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把握“调判结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深化这一工作原则的内涵。
二是要在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上下工夫。要进一步强化“全面、全程、全员”调解,针对各个工作环节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建立科学的考评工作机制,真正使调解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要在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下工夫。要进一步总结诉调对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真正发挥其在案件分流方面的重要作用,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前。
四是要在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方面下工夫。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要及时制定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法院判后答疑有哪些规定
为了促使法官更好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从源头上治理涉诉涉访问题,提高初信初访的结服率,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判后答疑,是指诉讼案件在裁判文书宣告时及宣告后的六个月内,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裁判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提出疑问、异议或申诉、申请再审的, 由答疑人员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的释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和不解,促使其服判息诉的一项活动。
本规定所称答疑人员包括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等。
第二条 判后答疑采取即时答疑和预约答疑两种形式,适用于本院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
第三条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现场, 针对裁判内容或执行措施等当场口头提出疑问、异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应针对这些疑问、异议即时进行答疑,做好释法析理工作。
即时答疑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附入案卷。
第四条 诉讼案件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宣告后的六个月内,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初次到本院信访部门申诉、申请再审或提出异议、疑问的,信访部门受理后,对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安排预约答疑。
第五条 安排预约答疑的案件,信访部门负责制作《答疑接访登记表》并建立相关档案。
信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来访后2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接访登记表》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来访案件承办业务庭。
谁有:法院工作如何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如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重要举措 加强诉讼调解 有效化解矛盾 ----《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出台
《意见》主要内容
■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纷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实践证明的有效的促进和谐的司法手段,实现人民法院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
■要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要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全文另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对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认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纷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意见》要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指导方针。这十六字方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经验,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的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客观、全面、科学,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发展和新要。这十六字方针,一方面强调诉讼调解,将其作为与裁判并重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意见》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实践证明的有效的促进和谐的司法手段,实现人民法院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要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并要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意见》同时强调,要处理好调解与裁判之间的关系,调解必须以“案结事了”为目的。
《意见》指出,加强诉讼调解能力建设是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诉讼调解能力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要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要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基层法院调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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