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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计税管理办法

10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北京的办理程序,仅供参考。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阅读

个体工商户计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ؤ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إ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إ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

个体户纳税的方式有哪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自明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据了解,目前国内有近九成的个体户集中在第三产业,超过一半的个体户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业。根据省工商局的统计,去年我省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总量就已经达到200多万户,我省总人口中平均每7人就有1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税务人员说明说,我省大约有八成到九成的个体户是采用定期定额办法核定应纳税收的。那么,新的管理办法对个体户纳税将会有哪些影响,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税务部门相关专家。 双定概念更加严谨 办法:今后,个体户经营的时期、地点和范围都将成为核定征税额的依据。新办法规定: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而原办法仅针对个体户一定经营时期进行核定。 解读:新办法考虑到个体户灵活多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都会经常变动,因此增加了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两个核定内容。如果超过这三个 “一定” ,就得另外纳税了。比如个体户开具的发票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了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再如个体户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新办法规定,都应另外再缴纳税款。 不服定额可提意见 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的核定定额方法有七种,而旧办法只有五种,增加了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和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解读:这主要是为了体现公平合理性。根据新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在核准定额前要进行定额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这个程序是新增的,改变了原办法不征公众意见的弊端, “定额公示 ”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其定额税的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也增加了定额的准确性,便于社会共同监督。当然,即使已下达了《核定定额通知书》,也还可以在 30 日内提供有利证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定额不停止执行。新办法摒弃了原办法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一些限定时期,采用了行政法中统一的规定。 超过定额限期纳税 办法:新办法将申报缴税行为细化,同时明确提出了简并征期申报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定期定额户。

最重要的是,个体户一旦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税一定幅度,则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解读:新办法中将这个具体幅度交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而旧办法中有一个 20%-30% 的比例,我省目前执行的是 20% 。如果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的经营和所得超过了定额,却没有及时纳税的,就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而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如果逾期纳税,最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期缴纳税款,则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以 0.5 倍~ 5 倍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国税怎么算

1、门面的多少只能做为定税的其中一个依据。直接按门收税明显欠妥。 2、实行“双定”方式征收增值税的,税务机关一般要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来核定定额。 3、要看是否达到了起征点。如果不达起征点,可以免交增值税。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核定定额一般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几个程序进行。 如果不达到起征点的话,税务机关就没法律依据征税。定税要先填制核定表,需要个体工商户签字确认。如果没经过以上核定程序的,不能直接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 6、双定额不是一直不变的,如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了,可以申请重新核定定额。不达起征点就免税。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详细请参阅“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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