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而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也做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新政策还特别规定,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