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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量刑规范化

11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制度,让基层管理规范化]现在社会上做管理的人群中,有人存在着这么一种想法:一个出色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个人魅力,一个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也肯定是被一个个人魅力较强的人管理着。换句话说就是:要...+阅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刚闭幕之际,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一席话言犹在耳。有两句始终不敢忘也不能忘记,一句是“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另一句是:“现在,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有人会问,这两句话与量刑规范化有直接关系吗?社会事业的

诸多领域都能用上这两句话作警醒。我以为不然,量刑规范化固然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司法课题,但除了专业问题专业考量之外,它还引发了我的相关思考,其结论是,这两句话用在量刑规范化上,十分恰当,发人深省。

一、认识--必由之路

给量刑规范化下“必由之路”的定义,很多人可能并不以为然,认为无疑是绝对了!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就没有其他路子可走了?以前的所作所为都错了?不尽如此。一个事物发展,要看大方向,否则既可能条条大路通罗马,也可能盲人骑瞎马,南辕北辙,弯路走了不少,苦头吃了不少,就是不见效果。说量刑规范化是必由之路,绝不是一概否定以前的经验量刑,而是从发展的眼光看,规范量刑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更加科学而已,这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对于被确定为全国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的XX法院而言,从三个层面可以验证它是必由之路。

一、履职尽责,正确实施刑罚的需要。

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刑罚的本质特征是对被告人的财产、资格、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惩罚措施,因此刑罚权的行使被喻为生杀予夺之权,如果不能规范适当地裁量刑罚,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西方一位哲学家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量刑活动的不规范操作,造成裁判结果有失公正、公平的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这无疑对司法权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不规范量刑现象的存在,对于刑事审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之广、危害之大是已经超过了一个理性的法治国家所能容忍的底线,总结起来大致有二点:一是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运用不仅有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的惩罚功能,对被害人及亲属的安抚功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障功能,而且着重应体现教育和预防功能,即要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秩序出发,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使之通过服刑到改造,将来不再犯罪,并使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感到犯了罪会被判处刑罚,从而受到震慑不敢犯罪。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刑罚运用是合法、公正、合理为前提,如果不能以这样标准去裁量刑罚,使不该判刑或不该判重刑的,无辜被判刑或被判重刑,使得刑罚运用丧失了合法性、合理性的内涵,被判刑人就会感到冤枉、不公平,根本就不会认罪服判,更谈不上改造。审判实践中不乏这类案例,因为看到他人或自己受到不是十分适当的判刑,因而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继而用实施更严重的犯罪为手段来报复社会。相反,对于该重判的却被判轻刑,受刑人感到“犯罪成本”很低,就很容易重新犯罪,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会因这种案例而受到犯罪诱惑,犯罪欲望更加膨胀,刑罚威慑功能也必然大打折扣。二是有损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所在。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合法、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就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也会被一些人利用、将刑罚的不规范运用与司法腐败挂上钩,从而造成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下降,损害刑事审判权威的恶劣的后果。

对于刑事判决,人们质疑最多的无外于三个方面:一是罚可当其罪,罪责刑可相符?二是同案可同判,法律面前人人可平等?三是判决过程可透明,里面可有猫腻?要想解除人们的疑虑,唯有反其道而行之,在量刑上公正且均衡,在过程上公开且透明,而这恰恰是量刑规范化的要义所在!

众所周知,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12全文查看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如前所述,由于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量刑的不均衡,会导致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的不满和对立,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与动摇等等。因此,加强量刑科学性的研究,找出一套适合我国刑法适用实际的规范化量刑方法,使我国的刑法量刑达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的相对均衡,对于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维护国家

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人们对司法不信任,应当引起深思。不服不公正的判决尚可以理解,对于公正无私判决也不服,就是非正常现象。从老百姓的角度换位思考,他不知道你怎么判的,只知结果不知过程;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当事人不明白,只有质疑法官不清白,要想还清白,必须给个明白。鉴于此,规范化是必由之路,一切以制度为标尺、为准绳,按章办事。

二、服务大局,建设平安XX的需要

我到XX工作已经第四个年头了,深感到XX民风淳朴,讲义气,好面子,但缺点是好诉好斗,相当多的人不是把精力放在比发展上,而是放在逞强斗狠上。十几年前的一个信访老案,让我记忆犹新,当事人不缺钱,就为了一个轻伤害案件,双方都上访了十几年,不为别的,就想争个你高我低,最终把党委、政府都牵扯进去。富人如此,穷人亦然。街坊邻居之间,有了矛盾、问题,不是想办法妥善化解,而是四处找关系,花钱拉关系,也要把对方斗败,以至于亲戚之间、邻里之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互不相让,动起手来,必打官司。最终官司必然有输有赢,再不服气,上访到市、到省、乃至进京。民风如此,让人啼笑皆非。前不久我们“跳出XX看XX”到了江浙一带,很有感慨。江浙的刑事案件远远没有我们多。老百姓都在争当老板,而且老板们也互相比,如果你强,我不服气,就要千方百计搞得比你还强,由此激发的是激情,是干事业的豪情,而我们的群众,则相互嫉妒,争斗打压。你告我占农田,我告你搞污染,甚至无中生有地告,捕风捉影地告,总之不让你好过,产生的是“斗志”,斗争的斗!在严惩犯罪行为方面,毒品犯罪是一个典型。XX的毒品整治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结果上看,疗效不佳,蔓延反弹趋势非减反增。原因是打得不狠,宽严失度,特别是极少数执法人员,甚至卷入其中,与犯罪分子为伍。以前有教训,现在也难以根本排除。

如此,XX怎能平安。司法机关也不信了,不管你判的公正与否,凡不合我意,就是不行!根治这种顽症痼疾只能用公开透明这剂良药,阳光审判,让你不服不行!同案同判,让你信访也不赢!最终,信法不信访,在XX,唯有量刑规范化才能让人心服,长此以往才可能天下太平。

三、规范管理,加速科学发展的需要。

法院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职能部门。但也不是世外桃源,更不是独立王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客观地说,依赖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具有能动作用。有位领导说的好:XX正面临着被三重边缘化的危险。在全国发展的大格局中,安徽不在东部,不属西部,在国家推进东部发展,加快西部大开发的两次发展浪潮中被边缘了,现在提出了“中部崛起”,却已落后了一大截;在安徽的整个发展布局中,主要以沿江城市带和合肥城市群为主,而发展相对落后,地理位置偏僻的阜阳没被囊括其中,阜阳被边缘化了;在阜阳的发展规划中,主要是沿阜阳三区、太和、颍上一线发展成核心发展轴,XX被边缘化了,成了一个失落的、被遗忘的人口大县。一个地方的资源、财力是有限的,当省、市集中资源和资本发展重点区域时,势必对其他区域有所忽视。XX要不被边缘化,唯有发愤图强,自主自强,迎难而进,奋起直追,以十倍于人,百倍于人的努力和干劲,以舍我其谁、谁与争锋的志气和意志,去打拼应属于XX的位置。对此,我十分赞同。法院何尝不是如此?过去全县发展不快,发展不好,法院想发展也困难,同时,也不能说没有责任;在当前XX人心思进,回归正轨,百业待兴的新形势下,更不能没有作为!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地球。对于法院的科学发展而言,也需要一个支点,这个支点,无疑就是规范化。规范化建设内涵丰富,量刑规范化应该是一个最佳的切入。

从2008年至2010年,我们连提了三个规范化建设年,分别是:2008年的规范化建设推进年,2009年的规范化建设深化年和2010年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年,规范二字,一抓三年,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是存在诸多潜在的问题,而且,有些问题不乏令人如坐针毡,寝食难安。解决这些问题,舍规范无从谈起。

俗话说:居安思危,防微杜渐。人们最大的悲哀在于,身在险境不知险,反而其乐淘淘;身在苦中不知苦,反而麻木不仁!所以,居太平而有危机意识和发展意识才是最可贵的精神。我们只有正视问题,努力解决问题,才能使我们的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基于此,坚定地走量刑规范化之路也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爱护干警的最佳选择。

二、举措--探索之路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一项司法改革,是一个崭新课题,作为基层法院,职责是什么?我以为,就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尽早推广,少走弯路。最高法院关心的是什么?不仅仅是你的沟通联系、上下协调怎么样,这些当然也很重要,但最高法院至为关心的是从实证中总结规律,从反证中查找不足,从实践中摸索办法,他们要的是这些!鉴于此,县法院作为改革试验田,也只能奔着这个方向走,这样方向才对头。任何工作皆同此理,一个人、一个单位如果没有正确的方向,就会像瞎子摸象,沙漠跋涉,历尽千辛万苦,付出无比的努力,结果是瞎子点灯—白费蜡。量刑规范化试点的要义在哪?两句话,一是公正均衡,二是公开透明。这是操作层面上的事,我们正是按这个思路去努力。具体做到六抓:

1、抓认识提高,不畏首畏尾。不可否认量刑规范化试点是特殊的任务,额外的负担,不搞,最轻松;但轻松过后,也失去了先期发展的机会。对于阜阳的法院系统而言,过去于囿于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的制约,发展的不快、不好;受制于一些腐败案件的冲击,队伍素质不高,尤其是心劲差了,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连钟都不撞,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哀莫大于心死,一个人、一个单位对发展前景没有信心,是最大悲哀。人常说:法院干部有三难:难进、难出、难提拔,如果心再死了,就靠这一批惰将疲兵,谈何公正司法,更谈不上科学发展。因此,我们坚定信心,举全院之力,不干则已,干就干好,不辱使命,树立XX法院新的形象,进而以点带面,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发展。

2、抓兼收并蓄,不闭门造车。及时召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和刑事审判法官座谈会,全面领会最高法院两个指导意见和省高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先后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培训,分批组织全体刑事审判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郑州分院进行专题培训;多次召开座谈会、深入实际进行调研,加强实证研究,力争找出适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的好方式、好方法,使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扎实顺利推进。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既邀请专家来我院指导,也到先先期开展试点的法院登门求教,把握了要领,推进了工作。

3、抓团结协作,不孤军奋战。试点期间我院主动向县委、人大以及上级法院汇报量刑规范化工作,得到了县委、县人大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我院牵头召开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不仅促进了法院自身审判提高,也带动了侦查、起诉和辩护工作整体水平提高,推动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4、抓逐步完善,不固步自封。在充分吃透最高院两个试点文件主要精神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实证分析,制定了《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规定了5个罪名的不同幅度内的起点刑和22种常见量刑情节调节幅度。将最高法院规定的13个量刑情节增加到22种,把最高法院的量刑幅度结合审判实践,确定为具体的量刑点。我们还制定了《量刑程序实施细则》,使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随后,又根据实际情况多次修订实施细则,使之逐步完善。为便于统计分析和调研,我们还建立了所有试点案件的基本情况、量刑信息数据库。每前进一步,及时总结,不断深入,持续深化。

5、抓阳光审判,不暗箱操作。审理了全省首例量刑规范化案件。

将典型案件由电视台直播车开进现场全程录播并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参加旁听,在庭审实践中加强实证调研,完善实施细则;注重宣传,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推广量刑规范化,通过电视媒体、网络媒介、报刊宣传等方式增强量刑的公开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更好地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

6、抓两个统一,不顾此失彼。实践中,我们坚持把量刑分为两个步骤,先确定基准刑,再确定宣告刑,要求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仅要查明定罪的事实,还要查明一切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引导控辩双方对定罪和量刑分别展开辩论,并将其延伸到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在评议过程中,仔细对照最高院指导意见、我院的实施细则,确定基准刑和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从试点情况来看,判决结果与试点前的量刑情况总体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对一些特殊案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那些适用量刑细则,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通过个案调节机制进行“微调”。我们还首启重大案件社会效果预判机制,做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较好统一。

历经8个多月的运作,初见成效。截止到 3月1日 ,我们共审理六类试点案件126件,(含新增10个罪名的案件中的强奸案件1件),其中,判处监禁刑74件,判处非监禁刑52件,当庭宣判34件,当庭宣判率为26.9%,比上年同期提高15个百分点。出现了“三无”的良好局面,即无上诉、无抗诉、无涉诉访,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质量明显优化。套用“案结事了”这个词,实现了:“十个了”。一是树立了司法权威,实现了社会公正。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更为规范,处刑标准相对统一,程序更加严谨,量刑更显公正均衡,提高了刑事审判的司法权威。同时,还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了被告人的服判息诉率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率。二是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在推进该项工作后,我们感到实行量刑规范化,多数案件较容易把握,避免了以前几乎每件案件都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情况,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量刑程序和标准的统一,也使当庭宣判率明显提高,审判效率也较以前大幅提高。三是落实了宽严相济,提升了司法公信。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较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宽严有标准,宽严可考量”的目标。使我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便于量化和操作,也便于社会各界理解这一政策,提高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严的重点集中在毒品犯罪、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强奸罪等,社会效果较好。四是加强了监督协调,提高了办案质量。通过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促使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更加注意与法院的配合。特别是法院和检察机关联系更加密切、形式更加规范,避免了公诉人的求刑建议与法院判决刑期之间差距太大现象。同时,公安机关、律师在量刑方面证据收集意识明显增强了,为法院规范量刑提供了便利。五是扩大了公正透明,增强了社会认同。量刑规范化使整个量刑任务的具体过程全面置于控、辩双方和大众监督之下,从而使量刑更加公开和透明,不仅得到了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同,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公诉机关、律师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从我们的实践看,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推行,参加旁听群众大部分表示满意。

三、思路--光明之路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我们深知,搞好这项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且任重道远。半年来,我院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下一步,我们更要在省高院精心指导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度、尺度、深度上狠下功夫,将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

1、尺度上掌好舵,注重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在量刑方面,就是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为此,在实践中,要把握三个关键因素,一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体现宽严相济;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三是根据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真正做到宽严有度。量刑时既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以量刑规范化强力推进量刑均衡的实现,确保不同法官和合议庭在同一时期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均衡,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并更好地服务社会科学发展。

2、广度上搭好台,重视沟通协调。定期向省高院、市中院汇报试点进程,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断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推进工作。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汇报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在县政法委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坚持谨慎的态度,适时适度进行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量刑规范化取得的良好效果,营造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同时,以量刑规范化为支撑点,把规范管理扩展到法院建设的全领域。

3、深度上健步走,力求科学发展。试点工作的关键是加强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来检验寻求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等十五种常见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22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同时要加强庭审实践,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不断完善法庭量刑调查、辩论程序。注意收集各界对量刑规范的反馈意见,随时调研量刑调节幅度准确性,并作科学合理的修正。进一步借鉴先进经验,对照我们实践,进行大量实证研究总结,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法院,自觉接受指导监督,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建立案例数据库,将每个试点案件的基本情况都纳入数据库的存储中,为量刑规范化提供切实可靠的基础性资料。及时研究开发电脑办案辅助系统,建立电脑数据库,为量刑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方便。

温总理曾以“行百里者半九十”告诫国人,不要懈怠。而我们还远远未到“九十”,最多只能算是“万里长征刚刚迈出了第一步”。前面的路很长,但前景光明,是一条光明之路,我们满怀信心,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一定能迎接无比美好的未来。

12全文查看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刚闭幕之际,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一席话言犹在耳。有两句始终不敢忘也不能忘记,一句是“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另一句是:“现在,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有人会问,这两句话与量刑规范化有直接关系吗?社会事业的

诸多领域都能用上这两句话作警醒。我以为不然,量刑规范化固然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司法课题,但除了专业问题专业考量之外,它还引发了我的相关思考,其结论是,这两句话用在量刑规范化上,十分恰当,发人深省。

一、认识--必由之路 给量刑规范化下“必由之路”的定义,很多人可能并不以为然,认为无疑是绝对了!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就没有其他路子可走了?以前的所作所为都错了?不尽如此。一个事物发展,要看大方向,否则既可能条条大路通罗马,也可能盲人骑瞎马,南辕北辙,弯路走了不少,苦头吃了不少,就是不见效果。说量刑规范化是必由之路,绝不是一概否定以前的经验量刑,而是从发展的眼光看,规范量刑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更加科学而已,这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对于被确定为全国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的XX法院而言,从三个层面可以验证它是必由之路。 第

一、履职尽责,正确实施刑罚的需要。 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刑罚的本质特征是对被告人的财产、资格、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惩罚措施,因此刑罚权的行使被喻为生杀予夺之权,如果不能规范适当地裁量刑罚,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西方一位哲学家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量刑活动的不规范操作,造成裁判结果有失公正、公平的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这无疑对司法权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不规范量刑现象的存在,对于刑事审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之广、危害之大是已经超过了一个理性的法治国家所能容忍的底线,总结起来大致有二点:一是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运用不仅有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的惩罚功能,对被害人及亲属的安抚功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障功能,而且着重应体现教育和预防功能,即要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秩序出发,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使之通过服刑到改造,将来不再犯罪,并使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感到犯了罪会被判处刑罚,从而受到震慑不敢犯罪。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刑罚运用是合法、公正、合理为前提,如果不能以这样标准去裁量刑罚,使不该判刑或不该判重刑的,无辜被判刑或被判重刑,使得刑罚运用丧失了合法性、合理性的内涵,被判刑人就会感到冤枉、不公平,根本就不会认罪服判,更谈不上改造。审判实践中不乏这类案例,因为看到他人或自己受到不是十分适当的判刑,因而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继而用实施更严重的犯罪为手段来报复社会。相反,对于该重判的却被判轻刑,受刑人感到“犯罪成本”很低,就很容易重新犯罪,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会因这种案例而受到犯罪诱惑,犯罪欲望更加膨胀,刑罚威慑功能也必然大打折扣。二是有损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所在。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合法、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就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也会被一些人利用、将刑罚的不规范运用与司法腐败挂上钩,从而造成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下降,损害刑事审判权威的恶劣的后果。 对于刑事判决,人们质疑最多的无外于三个方面:一是罚可当其罪,罪责刑可相符?二是同案可同判,法律面前人人可平等?三是判决过程可透明,里面可有猫腻?要想解除人们的疑虑,唯有反其道而行之,在量刑上公正且均衡,在过程上公开且透明,而这恰恰是量刑规范化的要义所在! 众所周知,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如前所述,由于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量刑的不均衡,会导致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的不满和对立,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与动摇等等。因此,加强量刑科学性的研究,找出一套适合我国刑法适用实际的规范化量刑方法,使我国的刑法量刑达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的相对均衡,对于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维护国家

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人们对司法不信任,应当引起深思。不服不公正的判决尚可以理解,对于公正无私判决也不服,就是非正常现象。从老百姓的角度换位思考,他不知道你怎么判的,只知结果不知过程;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当事人不明白,只有质疑法官不清白,要想还清白,必须给个明白。鉴于此,规范化是必由之路,一切以制度为标尺、为准绳,按章办事。 第

二、服务大局,建设平安XX的需要 我到XX工作已经第四个年头了,深感到XX民风淳朴,讲义气,好面子,但缺点是好诉好斗,相当多的人不是把精力放在比发展上,而是放在逞强斗狠上。十几年前的一个信访老案,让我记忆犹新,当事人不缺钱,就为了一个轻伤害案件,双方都上访了十几年,不为别的,就想争个你高我低,最终把党委、政府都牵扯进去。富人如此,穷人亦然。街坊邻居之间,有了矛盾、问题,不是想办法妥善化解,而是四处找关系,花钱拉关系,也要把对方斗败,以至于亲戚之间、邻里之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互不相让,动起手来,必打官司。最终官司必然有输有赢,再不服气,上访到市、到省、乃至进京。民风如此,让人啼笑皆非。前不久我们“跳出XX看XX”到了江浙一带,很有感慨。江浙的刑事案件远远没有我们多。老百姓都在争当老板,而且老板们也互相比,如果你强,我不服气,就要千方百计搞得比你还强,由此激发的是激情,是干事业的豪情,而我们的群众,则相互嫉妒,争斗打压。你告我占农田,我告你搞污染,甚至无中生有地告,捕风捉影地告,总之不让你好过,产生的是“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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