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阶段工作总结]根据县试点办的部署和我局《关于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阶段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局的学习实践活动自6月下旬转段以来,先后完成了制定整改方案、...+阅读
营改增制度衔接阶段面临着哪些问题
“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7”,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2015年“营改增”扩围还将继续,步伐越来越快。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营改增”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问题之一,“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修订相对滞后。“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税种转换问题,它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税种取代另一个税种。然而,“营改增”的依据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级次低,假若在“营改增”过程中发生了征纳争议,就会给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或麻烦。 基于此,如果将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或征收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畴,那就应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重新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假若保留部分营业税行业和应税劳务的话,就应该同时修订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问题之二,“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税收征管衔接的问题。“营改增”并非管户一交接了事,看似简单,做起来相当复杂。在实践中,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之间管户清单移交了,而管户的历史资料、税源情况和欠税处理情况等,不一定完全移交。譬如,欠税的处理问题,结点前地税机关不可能完全把欠税追缴清,而结点后改为增值税,地税部门把管户移交给国税部门后也不再征管营业税,国税部门又不能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了欠税追缴工作的困难,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又如,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在税制的设置上差异性很大,两个税种的征管方式和税收政策大相径庭,该如何实现对接?显然,征管衔接的难度很大。
营业税征管范围广泛,税目、税率设置较多,但不需要划分纳税人类别,而增值税还要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减免税项目和税收优惠政策极多,改为增值税后如何沿用,又怎样对接,亟待研究解决。 问题之三,“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主体税种缺失和税收收入调整的问题。“营改增”不光是税制的重大改革和调整,也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影响。就地税机关而言,随着“营改增”扩围逐步推进,地税机关目前唯一称得上或认可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就会逐渐消失,地税收入也会急剧下降。从近几年全国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大概占1/3还要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有关说明
中国已经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适用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关于衔接时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
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
外派人员管理政策的衔接有关工作通知都有哪些内容
为落实该《决定》精神,深人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资 格审批取消后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管理、设备材料出口及 检验检疫等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走出去”公共 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 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 初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依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 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为 有关项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 《核准证》)。 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 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76号 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 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 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 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 信息。
二、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 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U年第2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 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 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用金缴存或动 用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更新相 关企业备用金状态。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 书》但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对外劳务 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三、 企业依据《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 作规程》(外经贸合发〔2〇〇1〕579号)办理设备材料的出口报关 的,可根据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海关验放手续。企业无需凭 《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编码。 原《资 格证书》不再有效。
四、 企业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 〔2002〕80号)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的,可凭《核准证》复印 件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 印章)或其他文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企业报检时,需在报 检单上注明《核准证》的编号,并将货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 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工器械 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原《资格证书》不再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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