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古代历史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结构丰满复杂的社会组织框架。其中,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和近现代一切制度发展的原始基础。中国的宗法制度的出现...+阅读
谁可以告诉我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内容 ?
一、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历经近4000年的发展演变,虽在各个具体的历史时期稍有差别。但其中的基本特征还是被保留、继承并流传了下来。第
一、 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中国古代,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行政机关行使。第
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差异不大。
第
三、 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式”。第
四、 广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第
五、 建立多种监督程序,作到“明德慎罚”。
二、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四大方面
(一) 刑事诉讼法典从无到有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一”。虽然中国早在周朝就有了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
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规定,并没有独立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出现。比如《法经》中的“囚法”和“捕法”、秦律中的“治狱”和“讯狱”、隋朝的《开皇律》中的“斗讼”和“断狱”,以及《唐律疏议》中的“斗讼”、“捕亡”和“断狱”等。 然而到了清朝,统治者基于多方面的考虑,终于在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颁布了《刑事诉讼草案律》,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
(二) 诉讼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诸法合一的特点注定了在诉讼中不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统治时期出现了区别对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现象。 西周时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诉讼成为“狱”,要求持诉状到官府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汉朝出现了类似于现在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把当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官府提起的诉讼称作“告劾”。 唐朝则把起诉区分为类似于自诉的“告诉”和类似于公诉的“举劾”。 元朝区分当事人自诉与官府纠举两种方式。
(三) 审判制度、审判原则从模糊到清晰在中国古代早期,官府断案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制度、原则所依据,甚至有时候仅凭个人能力和才华来审理。
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逐渐地出现了一些明确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西周时期出现了要求法官依法办案的规定,并创立了“五听”审讯方式和针对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唐代则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
(四) 从“明德慎罚”到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明德慎罚”思想便被历代统治者所接受。
正因如此,统治者对死刑格外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即有法律规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亲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确立了“翻异别勘”的复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总之,中国法制历经4000年发展而形成“中华法系”。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华,我们应该从中汲取营养而为法制建设所用。
继续追问: 非常感谢,我要诉讼制度的内容,简述就可以了,考试写这么大篇不得了了 补充回答:
(一)审判组织
(二)告诉制度
(三)强制措施 4.证据制度。 5.庭审制度。
(1) 审判组织
(2) 回避制度
(3) 庭审程序
(4) 判决与上诉、申诉 6.执行程序。
我国古代的制科制度是怎样的制度
有些朝代的科举制度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 唐朝的科举分为常科与制科两类。常科每年举行,制科则是皇帝临时设置的科目。常科的考生有生徒和乡贡,常科名目很多,依据应举人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生徒是在国子监(国子学、弘文馆、崇文馆)、各地学馆入学考试合格的学生。乡贡则是通过府试、州试的人,又称举人;考头名的称解元。通过朝庭尚书省的省试者称为进士及第,考头名的称状元,其余分甲第和乙第。 唐朝初年,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开元二十四年(726年),以郎官地位太轻,改由礼部侍郎主持。唐代科举中最常见的科目是进士和明经。进士一般试帖经、杂文、策论,分别考记诵、辞章和政见时务。明经一般试帖经、经义、策论。
所以进士和明经的区别主要在于辞章和经义。当时人重进士和轻明经。进士每年录取名额不过三十人,加上明经也只有百人左右。 除了每年的常科考试外,还有临时不定期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叫制科。唐代制科的科目见于记载的就有百种,如博学宏词科、文经邦国科、达于教化科、可以理人科等。参加制科的人不仅有白身,也包括有出身和官职的人。应试者可以由他人举荐,也可自荐。开元以后,全国参加制科的人“多则两千,少犹不减千人”,所以“所收百才有一”。考试以策论为主,也考经史和诗赋。录取后“文策高者,特赐与美官,其次与出身”。制举以开元时期为最盛,文宗太和以后就很少举行了。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中国历代主要科举称谓
孝廉 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为士大夫的主要途径。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举主与门生 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
贡士 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自唐以后,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士。清代,会试考中的为贡士。
进士 意即贡举的人员。唐代科目中以进士科最被重视,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
举人 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秀才 别称“茂才”。本系优秀人才的通称。汉代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设秀才科,后来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状元 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此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代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榜眼 科举殿试一甲第二名称榜眼。北宋初期,殿试录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称榜眼,意思是指榜中双眼。明、清两代专指第二名,第三名称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探花 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代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于此,宋代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解元 唐代,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会元 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
贡 生 明、清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入国子监肆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
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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