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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设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

04月1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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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设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

(一)提起抄民事公益诉讼1.试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2113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3.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5261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102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1653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如何认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一、必须树立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定位

目前,在试点阶段,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将来,检察机关或许应该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或者“行政公诉”,才更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统称为“公诉”,包括刑事公诉、行政公诉和民事公诉。而“公益诉讼人”身份不具有特定性,难以把检察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区别开来,也不足以体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及其职责。

第二,“公诉人”既可以代表国家利益,也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特定案件中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或者支持起诉。这里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三,以“公诉人”身份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的地位和职责可以避免许多理论分歧。在私法领域,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补充。而在公法领域,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补充。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有限地承认调解,在刑事诉讼中也规定了当事人和解。可见,公诉与自诉在三大诉讼中只是所占地位不同而已,不论在哪种诉讼程序中,公诉还是要按照公诉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程序设计,不能因为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就可以不承认公诉的特点和规律。

二、应当认识到检察机关是特殊诉讼主体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都是特殊原告。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它属于原告的范畴。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它是一个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权力设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于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一是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都是职务行为。二是检察机关起诉和支持起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这两个层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公诉人”身份来体现,以“公诉人”身份界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体现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特殊性。

三、理清程序设置上的几个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检察机关对所有提起诉讼的行为都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取决于案件的类型和诉讼的阶段。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从两个方面来界定:第一,所有的起诉都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有些是全部的证明责任,有些是部分的证明责任。第二,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只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举证责任主要是由案件的类型来决定,而不是由起诉人的主体身份来决定。

关于出庭检察官是否要出具检察长授权委托书的问题。检察官之间、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在履行职务上是可以替代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更换检察官。因此,出庭检察官没有必要出具检察长的授权委托书。

关于能否以传票方式告知检察机关的问题。从法律上讲,传票不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附带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不按时到庭,可以拘传。这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都不适合于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这完全可以参照刑事诉讼中的做法,用“通知”即可。

检察机关认为在公益诉讼中法院裁判错误的,应当是进行“上诉”还是“抗诉”?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是抗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应当是抗诉,不仅对已经生效的裁判适用抗诉,而且对未生效的裁判也应当适用抗诉。其原因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是自诉人而是公诉人,它的诉讼行为不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为胜诉而是为维护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

关于哪级检察院派员出庭二审和再审问题。毫无疑问,无论从职能管辖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尊重法庭的角度或者检察制度的角度来看,都应该由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如果确有必要由下级检察院派员协助出庭的,也只能作为辅助人员。

律师都能从事哪些志愿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1、律师志愿者可以开展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志愿者活动,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和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担任基层政权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担任调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等方式,为广大群众提供以无偿为主的公益法律服务。

2、律师进社区,要为社区居民、组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着力化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社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社区建设发展。

主要是为街道、社区居委会充当法律顾问,协助街道、社区订立、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化解合同纠纷;协助处理城市管理、城市改造、征地拆迁的法律事务,解决城市管理和建设中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向特困人群、军烈属、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和低偿的法律咨询、民事调解、民事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接访活动,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并及时化解,保持地区社会稳定。

3、律师进学校,要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帮助,积极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承办更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保障不符合政府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相对贫困的未成年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进农村,要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建设、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民权益等问题,积极为农村基层加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要努力为农村各类经济实体服务;要为农民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法律帮助;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开展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律师所与司法所结对子等形式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和协调职能,为律师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建立良好的工作平台;律师协会要履行业务指导职能;基层司法所要为律师走进社区牵线搭桥,配合市、区(市、区)司法局积极协调街道(镇)党工委、办事处、社区(农村)居(村)委会,为律师进社区、进农村提供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在社区、农村工作站设立法律服务联络员,具体承办、落实律师进社区、进农村的时间、内容等工作,为有法律服务需求者及时提供联络或转介服务;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服务职能,要坚持便民利民、热情服务的原则,注意处理好社区、学校、农村法律服务与律师日常业务的矛盾。

公益一词出现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887年

公益圈内流行的说法认为,“公益”一词是五四运动之后才出现的,实际上至迟在1887年已经在中国出现并被使用,且被写入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在“公益”一词出现之前,用的更多的是“慈善”一词。

公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

公益活动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产物,是公民参与精神的表征。公益活动要生产出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在组织公益活动时,要遵循公德、符合公意,努力形成参与者多赢共益的良好氛围。因而,公益活动至少应包含公民、公共、公德、公意和共益等五个要素。

与流行说法不同,“公益”一词并非是五四运动(1919年)才在中国出现的。“公益”一词至迟在1887年已经在中国出现并被使用,且被写入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而且,在五四运动之前的20世纪初已经有很多以“公益”为名的社团,如禁烟公益会。

西方的教科书里常常提及: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

公益(Istis1ah)也是伊斯兰教法专用语。马立克教法学派辅助立法、司法原则。

阿拉伯语“伊斯提斯拉赫”的意译,原意为“公共利益”或“福利”,亦称“麦斯莱哈”(Maslahah)。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教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例如,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可以不受同态复仇原则(基萨斯)的限制,而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但只谋杀一人的合伙杀人犯全部处以死刑。此方法、原则系对公认的类比方法一种有条件的保留,只限于特殊情况下运用,它反映了重视当地民俗习惯的古代麦地那法学派的司法传统。

现代的公益,是人人参与的公益,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人们通过各种公益活动、公益基金、公益网站等途径,通过直接参与、捐赠、公益广告、公益歌曲等方式参与到公益中来。在中国古代,倡导日行一善,就是每天做一些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帮助更多的人,让社会更加美好和谐。

现代的公益,是结合信息化技术,通过网络的传播,人们通过网络参与公益活动,真正实现高速,面广的效果,通过各个地方各种人的协作,让世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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