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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操作(检修)制度
第一条 进入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工作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条 进入放射性岗位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卡。按规定,每季度更换新的个人剂量卡,旧个人剂量卡统一由安全环保部上交三明市疾控中心检测并登记入档。
第三条 拆卸、安装放射源必须由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对放射源的检修必须在检修人员、分厂安环科和分厂保卫干事三方的监督下方可进行,并要做好相关手续的交接办理工作。在检修期间,对放射源应认真做好看护工作,防止丢失。
第四条 经常检查放射源同位素防护器材和防护用品,确保完好;发现有破损器材,应即时更换。
第五条 严禁将物件或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放射源窗口、检测窗口或两者之间的射程中。
第六条 放射源头的安全距离,窗口方向3米外,除工作必须外,尽量不在源罐附近停留。
第七条 按规定定期请专业检测部门,对放射源周围环境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超标。
放射源工作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第一条 从事放射源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源相关作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前复审,确保长期有效。
第二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放射性管理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及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增强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
第三条 组织各级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条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技术学习,聘请专业或兼职放射性机构技术人员传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知识。
放射源防火防盗制度
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日常防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放射源应有专人管理、专人保管、专人领用登记。加强治安检查管理,谨防丢失,每月定期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存在、是否存在火灾事故等隐患。
第三条 放射源应牢固安装在设备上,源闸门朝向无人逗留方向。拆卸、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检修拆下放射源,必须装入铅罐中,贮存在放射源专用仓库并配备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系统。
第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放射源开关。
第五条 若发现放射源有异常或丢失,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
放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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