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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06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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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就在下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嵊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农业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浙江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追溯是指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可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中追溯范围指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生产的农产品。

第四条省农业厅依据职能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追溯体系建设。

组织开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抓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业生产主体管理系统和消费者查询系统于一体,以追溯到责任主体为基本要求,以二维码为产品标识,省、市、县数据互通对接。

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工作,具体承担:

1.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3.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如实采集追溯信息。

4.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督促检查追溯工作开展情况,为农业生产主体上传信息,开展追溯系统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服务。

第七条鼓励各地在省平台的基础上进行特色开发,逐步实现追溯管理与智慧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召回、信用体系等信息联动,推动各类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农业生产主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2.农业生产主体类别、生产规模、主导产品;

3.生产的农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第九条 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在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贴二维码追溯标识。

无法粘贴标识的,按照市场销售的相关要求提供主体身份证明等。

第十条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业生产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行为,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农事操作等生产信息。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追溯培训、宣传,引导农业生产主体自觉履行追溯建设。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可视为追溯:

1.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国家实施统一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码;

3.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公益宣传,增强农业生产主体对质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度,全力打造质量安全放心的浙江农业追溯公共品牌。

第十四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嵊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有效实现基地农产品的源头追溯,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0号),特制定嵊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追溯体系采用主体可追溯和全程可追溯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

所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规模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均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从事畜禽养殖的生产主体还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条

追溯主体应制定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投入品管理制度、基地农户管理制度、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各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上墙公示。

第五条

追溯主体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能够开展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管理人员;有统一的符合农产品相关规定的包装;建立有详细的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两年以上。

第六条

追溯主体应严格执行各项农产品质量管理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根据产品所认证的等级标准,严格遵守相关植保产品的使用规定。

第七条

加强追溯系统管理,生产信息应如实详细录入追溯系统,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追溯系统内生产操作信息记录内容应与纸质生产档案信息记录一致,不得伪造和篡改相关生产操作信息。

第八条

正常使用质量安全追溯码,并如实记录追溯码使用情况。

第九条

实行追溯体系动态异常通报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进行改;在整改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

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未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安全休药期的;伪造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或伪造其它生产档案记录的;伪造追溯信息的;未正常运转追溯系统或追溯信息维护更新不及时的;有其它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质量安全追溯行为的。

第十条

因动态异常被全市通报的追溯主体,强制关闭其追溯系统使用功能,并在嵊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进行通报警示。

追溯主体在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后,可向嵊州市农林局质量安全监督科申请恢复其追溯系统使用功能,经市农林局审核通过后,恢复其追溯系统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实行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随机监测制度,追溯产品监测全覆盖。

第十二条

实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为主要形式的基地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有效对接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与农业扶持政策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未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不得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称号评选,不得享受在各级农业部门评奖评优、项目申报及其它扶持政策上的优先考虑和推荐权。

第十五条

未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不得参与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未建立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不得参与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AA级评定。

第十六条

因动态异常被全市通报的追溯主体,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恢复追溯使用功能的,取消其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资格,已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取消其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因动态异常被全市通报的追溯主体,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恢复追溯使用功能的,本年度内,不得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称号评选,不得享受在各级农业部门评奖评优、项目申报及其它扶持政策上的优先考虑和推荐权。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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