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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06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农产品订购合同范本]农产品订购合同范本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阅读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就在为大家整理推荐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 自检合格;

(二) 委托检测合格;

(三)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

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

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2日起施行。

广东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我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切实履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权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统筹各地开展跨区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本级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

各市局、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本级制定的抽样检验计划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以及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验机构的选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进行审查,确定承担本辖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

检验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且承检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具备与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被抽检人责任】被抽样检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经费保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各市、县(区)局组织实施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保障。

第七条【数据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数据信息化管理,利用广东省智慧食药监云平台管理抽检任务,如实录入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数据。

第二章 抽样检验

第八条【计划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季节性食用农产品的特点,制定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计划包括抽样场所、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批次、检验项目、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检验机构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制订抽检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抽样时间、地点、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批次、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原则、费用预算,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等,并经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抽样检验方式】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包括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

定期实施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所制定的年度计划开展实施;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特定时期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媒体反映的情况,或者针对突发事件临时组织的对某一类或者某一区域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的抽检。

第十条【抽检场所】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场所:

(一)按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包括:人流量大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农村;

(二)按食用农产品经营方式分,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专营店;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抽检的其他场所。

第十一条【抽检品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品种包括: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豆类、水果、鲜蛋等。

第十二条【抽样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工作,委托检验机构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和抽样检验告知书,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三条【抽样批次的界定】抽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抽取样品,抽样时畜禽肉同一胴体相同部位产品视为一个批次;蔬菜、水产品、豆类、水果、鲜蛋同一摊位、同一种类、同一码放堆产品视为一个批次。

较大个体的样品应进行现场分割,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

第十四条【抽样单填写】抽样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封样,贴上封条,由抽样人与被抽检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如实记录被抽检人、抽样地点、样品及样品来源等信息,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样品保存】畜禽肉、水产品样品采集后应冷藏、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冻储存。

水果、蔬菜、鲜蛋样品采集后可常温保存,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藏储存。

畜禽肉、水产品、水果、蔬菜备份样品应冷冻储存、鲜蛋备份样品应冷藏储存,豆类备份样品可常温储存。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要求】抽样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经营者资质,所抽取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等。

第十七条【费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结果报送通报】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数据汇总和质量分析报告;向抽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寄送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向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标称省内来源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寄送抽样单复印件、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标称来源地涉及外省、市且来源清晰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后处理要求】 抽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检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同时开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报告报送】抽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初步核查报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应再提交最终处置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复检申请】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

复检机构由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选定。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检时限】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初检机构完成样品交接,并从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抽检信息公布】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分析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公布的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被抽检经营者名称、地址、标称来源等。

第三章 快速检测

第二十四条【快检对象】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连锁专营店等销售的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产品进行快速检测。

第二十五条【快检计划制定】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应根据当地的特色及应季食用农产品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每年应制定年度快检计划,包括快检的执行方式、快检的对象、品种、批次、检测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六条【快检程序】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程序包括:样品采集样品登记样品前处理样品检测结果登记结果送达后续处理结果上报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抽样要求】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应随机进行,向被抽检人支付样品费用,不得收取被抽检人任何费用,抽样同时填写食用农产品快检抽样单,记录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样数量、进货数量、进货日期、产地、被抽检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供货者(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相关信息,并经抽样人和被抽检人签名确认。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八条【抽样要求】抽取的样品应分别单独用干净塑料袋(盒)装好,做好登记、记录,编写对应唯一的样品编号,并将编号标签贴于样品袋(盒)上明显位置,防止发生错漏和交叉污染。

样品标签应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检样或留样等。

样品一式三份,一份检样,两份留样。

第二十九条【检测要求】抽样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严格按照所检快检品种的操作流程开展检测,当天抽取的样品应于当天完成检测。

快检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检确认。

第三十条【样品保存】留样样品应按保存条件妥善保存,合格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1天,不合格样品保存时间延长至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结束。

第三十一条【结果送达】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抽检经营户,不合格检测结果应于半小时内通知被抽检人,并向被抽检人送达不合格结果告知书,由被抽检人签收确认。

第三十二条【结果处理】被抽检人接到不合格结果告知书,认可快检结果的,应对快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对销毁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保存,并填写销毁记录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复检申请】被抽检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期间,被抽检人应暂停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待复检结论出来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四条【后续处理】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复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来源清晰的,应及时通报源头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结果上传】快速检测结果应如实记录,保存粘贴原始结果记录小票。

当天检测的数据应当天上传至广东省智慧食药监云平台。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应当天及时公布,被抽检人属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可由市场开办方在市场醒目位置通过电子屏或宣传栏公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被抽检人属于超市、连锁专营店等的,可在其店内宣传栏或明显位置公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归档要求】食用农产品快检数据应按月、季度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标记,归档保管,以备复校核查。

第三十八条【两检衔接】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连续3天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相同品种进行快速检测,仍然不合格的应组织抽样检验。

对多次快速检测不合格的品种、检测项目应加大抽样频次,重点监测,同时应根据快速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抽样检验,开展专项整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快速检测定义】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检测车、室、仪、箱等),对辖区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筛查检测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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