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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支行管理办法

06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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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性支行(以下简称同城支行)、自助银行设施(以下简称自助银行)。

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

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按下列原则审批同城营业网点:

(一)合理布局、适度竞争。

(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满足当地社区对银行服务的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设有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二)当地已设立的分支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每家同城支行应至少配备二名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拨付。

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可拨付资本金之内,即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内;由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

外国银行分行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

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同城支行的申请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八条 同城营业网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九条设立同城营业支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条申请筹建同城支行时,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筹建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金额、业务范围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六)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同城支行。

第十三条 同城支行的筹建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者,原筹建批准自动失效。

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同城支行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在筹建期内,申请人变更同城支行筹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完成筹建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背景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同城支行开业申请资料并对筹建事项审查验收后,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开业。

第十六条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逾期不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同城支行应当自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九十天内开业。

逾期未开业者,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收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期开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业的同城支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同城支行的业务范围由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但不得超出其上一级行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申请。

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三个自助银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自助银行。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申请设立自助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 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 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三) 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

(四) 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五) 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 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按照本办法关于同城支行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审批自助银行,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营运资金。

(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公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备案,并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申请人可以设置自动取款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支行;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建设管理办法【2】

1 目的

为了保障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以交钥匙工程为目标,简化建设环节、提高建设效率、明确建设职责,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社区、小微支行(以下统称网点)的开发建设。

3 职责

3.1 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制定网点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2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网点岗位设置及人员调配。

3.3 总行机构建设部负责按照交钥匙工程的标准,牵头组织开展网点装修的设计施工,工作内容包括装修、消防、空调、综合布线、安防、广告(含店招、标识、门楣LED)、发电机等;负责指导或实施完成监管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分(支)行开展以上工程施工、安装、验收的组织工作。

3.4 总行办公室负责按照我行《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牵头组织网点设计、施工、造价单位以及有关家具、设备供应商的入围、招标、采购工作。

3.5 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审核网点安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施工设计图纸,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6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审核网点综合布线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施工设计图纸,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7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审核网点自助设备、网银体验设备配置标准及设备调拨工作。

3.8 总行计财部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工作。

3.9 分(支)行负责网点开发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制定网点发展规划

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我行总体经营战略,制定网点发展规划。

4.2 制定网点建设年度计划

4.2.1 总行零售金融部依据网点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网点建设计划的可行性意见报董事会审议确定。

4.2.2 年度网点建设计划经审议通过后,由总行零售金融部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下达分(支)行建设实施。

4. 3 总行机构建设部牵头总行相关部门指导分(支)行开展网点开发、建设工作, 各分(支)行负责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5 建设流程

5.1 选址

5.1.1分(支)行根据年度网点建设计划负责在拟设地开展网点的选址工作,选址形式为租赁。

5.1.2网点选址原则

网点选址应位于居民社区、中高端商务写字楼和专业的商业市场,结构空间良好,相关证照齐全、配套设施完善,能够满足网点基本功能需求,充分展示网点形象。

(1)社区支行设在地级市中心城区居住区的,所在社区原则上应是2000年后建成的中高档居住小区,住房套数不低于200套,入住率不低于60%。

或网点周边1平方公里范围内住户不低于1000户。

所在位置原则上应位于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或小区内重要活动场所附近,并可兼顾小区内外服务。

(2)小微支行设在工业区的,区内已开业经营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100家。

所在位置原则上应位于工业区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可兼顾工业区内外服务。

(3)小微支行设在商贸集中区的,应选择客户规模较大、交易金额较高和知名度较高的专业市场,区内已开业经营的商户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0家。

所在位置原则上应位于商贸区主要出入口或中心附近。

(4)在县城或经济发达的乡镇设立社区支行或小微支行的,原则上应满足网点周边1平方公里范围内住户不低于1000户,或中小企业及商户数不低于100户。

(5) 所选网点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100平方米之间,其中社区支行面积宜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网点面宽原则上不小于4.5米,层高不低于3.5米,应具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2 筹建审批

网点筹建前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和拟设地银监分局报告,报告内容遵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支行筹建准入要求。

福州辖区(不含福清)机构由总行机构建设部负责向省银监局报告,其余机构由各分行向属地银监分局报告。

5.3 设计

5.3.1 总行办公室负责选定设计单位。

5.3.2 总行机构建设部负责按照交钥匙工程的标准,组织设计单位完成网点装修、消防、空调、综合布线、安防、广告(含店招、标识、门楣LED)、发电机等工程的设计工作。

5.3.3 分(支)行负责与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现场踏勘、设计提资等工作。

5.3.4 功能区设置

网点功能区包括非现金交易区、自助服务区(包括自助银行区和电子银行体验区)、业务咨询(洽谈)区、客户等候区四个基本功能区组织。

如有条件可在以上基本功能区的基础上根据社区特性增加特定的功能区。

(1)非现金交易区:

非现金交易区采取开放式柜台方式,根据业务需要设置1-3个非现金柜台;配备计算机终端、打印机、复印机或一体机、保险柜等。

(2)自助服务区:

自助服务区配备ATM、CRS至少1台、直拨客服中心电话1台、网上银行服务终端或体验机1-2台。

自助银行配钞间内预留足够空间用于放置监控机柜、网络机柜、UPS、保险柜等。

(3)其他功能

根据网点空间实际情况摆放宣传架、资料架、服务价格表、电视机、沙发、饮水机、赠品展示柜等。

5.4 施工

5.4.1 网点按照交钥匙工程的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装修、消防、空调、综合布线、安防、广告(含店招、标识、门楣LED)、发电机等。

5.4.2 总行办公室负责施工单位的选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度组织一次网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确定本年度网点建设工程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福州市区网点装修工程由总行招投标确定的中标施工单位按照中标价负责施工。

福州市区以外网点装修工程由所在地管辖行参照总行中标价自行选择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5.4.3 总行机构建设部负责网点施工管理工作,工程工期不超过30天。

5.5 竣工验收

5.5.1 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竣工验收、安防竣工验收以及综合竣工验收。

5.5.2 消防竣工验收、安防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综合竣工验收由总行部门或分(支)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相关配合单位验收通过。

5.5.4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网点装修、消防、空调、综合布线、安防、广告(含标识、门楣LED)、发电机等工程均完工,所有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到位,通过消防、安防验收。

5.6 决算审核

总行计财部负责工程的决算审核工作。

5.7 开业

筹建结束后,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内容遵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支行开业准入要求。

福州辖区(不含福清)机构由总行机构建设部负责向省银监局申请,其余机构由各分行向属地银监分局申请。

6 相关文件

6.1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6.2 《福建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中心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试行的通知》

6.3 《采购管理办法》

6.4 《营业网点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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