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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03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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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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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适用范围 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劳动合同方面的案例分析

1、该损失由乙承担。此时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了。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该小马应归甲所有。因为此时马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小马)应当归标的物的所有者所有,即归甲所有。

3、该损失由乙承担。交付后,乙负有看管的义务,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乙有过错,所以应由乙承担。

4、第三人不能取得马4的所有权。在我国,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况且第三人是以低价购得,即使是在市场上购得的赃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5、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但不是1.5万元的双倍,而是5000元的双倍,另外10000元只能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

6、该协议是效力待定合同,在乙取得所有权后该合同有效。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这样的,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

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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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适用于这批新女工。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新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无效。本案中,集体合同中规定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而在与新女工的合同中工资报酬只有700元,无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新女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和工资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朋友 要是你也是公选课作业的话 不要完全抄我的吖~~估计咱老师是同一个~~适当改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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