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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残疾人就业问题

11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残疾人就业现状的分析及对策]一、我镇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目前,我镇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安置残疾人在6家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这一直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业, 在6家民政福利企业集中就...+阅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最突出和敏感的问题是民生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中央一直以来关注的工作。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为残疾,就业难引发平时生活的困难尤为突出,故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我区现

有常住人口64572人,外来人口10万多人,按国家抽样调查残疾人占常住人口6.36%计算,我区残疾人有4106人。其中:持证残疾人723人,有劳动能力或有简单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540人,已就业的501人(包括部分非本区域内在我区安置的持证残疾人),已就业的占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92.7%,就业比例还是相当高的。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这是残疾人的一个喜讯,是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得以实现的一个根本大法。再从2006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现状来看,情况就不容乐观。目前我区有企(商)业1616家,共有职工52748名,已安置残疾职工230名。其中:福利企业16家,安置残疾职工271名,安置率均在25%以上;区属外资企业140家,职工人数25704人,基本上没有安排残疾职工;即使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比较好的、大一点的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也不一定“达标”,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忧虑的事情。所以我们说,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残疾人只有就业,自食其力才有尊严;只有就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 人的尊严,首先要自食其力。残疾人的自尊当然也离不开这一点,如果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总是依靠政府和别人的施舍,哪还有什么尊严可言。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自己的收入,才有自己的立足点,才能得到起码的尊严。自己养活自己,出路就是就业。就业不等于打工,打工是就业的一种,个体经营、经商,开个小店,办个小厂或是还有几亩承包田地,搞些种养业,力所能及做事,能有收入供养自己,不能不算就业。 从我区历年扶贫情况来看,要脱贫,只有就业。2006年仅对残疾人困难户家庭扶贫资金达45万元之多,主要用于支付合作医疗基金、结对、助学、大小病救助、危房改造、节日慰问和平时困难补助等,解决了残疾人困难户的一些实际问题,一度生活有所改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这一部分残疾人困难家庭大部分是没有劳动能力,也只能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建明社区有一位残疾人,原来没有工作,一直靠父母的退休金收入过日子,生活十分困难,社区居委会得知情况后,帮助找到工作,有了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单位还给买了养老金,生活有了保障。 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在现实生活中,目前好的单位,好的工作岗位的竞争是极其激烈而残酷的,一个大学生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也极不容易,一个正常的健全人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已很难,残疾人由于自身缺陷的存在,和健全正常的人相比明显差了一大截。况且作为一种生存的保障和获取生存的手段,健全人至少比残疾人有利得多。所以,残疾人是绝对的弱势群体,要使这个弱势群体能“平等、参与、共享”,生活得到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关爱和帮助。国家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在就业上对残疾人扶持无疑是应该的。但要真正落实残疾人的就业,最现实或重要的一个条件,则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国务院488号令的理解和执行。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能否就业,是衡量着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与道德的底线,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残疾人的生活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残疾人要有危机意识、自强、自立意识 残疾人就业,必须要有就业的条件。平心而论,没有一个单位想要一个一无所长又不会做事的人。作为一个残疾人,一定要有比健全人更多的危机意识,无论什么时候,是否获得就业,都必须让危机意识时刻挂在自己的心上。危机意味着动力与改进。一个等待就业机会的残疾人,从懂事、从残疾一开始就必须想到或者更应该利用等待的这段时间来充实自己,只有明白自己生存的处境,就要努力积极地学习,学会做更多力所能及的事情,争取拥有一技之长,最终让这技能能够应用在相对合适的工作岗位上,成为自己的就业理由和生存手段及生命依托。在就业的同时,着意寻找各种机会成为一个有理想的残疾人,真正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多多,有的残疾职工却错误地认为:我在你单位工作,国家已给予免税,不免税也可以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的工资是国家发的,我可以少做事或者不做事,单位不能不给工资12全文查看,好象没有了我(残疾人),你单位就难以维持,这样一来二往,把自己好端端的工作岗位搞丢了。 多年的残联工作,了解到好多单位聘请了残疾人以后,慢慢发现,残疾人其实对工作是非常细致认真的,他们在工作的时候极少离开自己的岗位,看得出他们是真得很珍惜这一份工作,这是残疾人的自知之明,也是残疾人自尊、自强和自立的表现。由于工作的来之不易,他们

对工作已上升到一种真正尊重的态度,他们在用生命工作,当然会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赞扬。 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弱点和所不能及的地方。我们搞残联工作的同志,是残疾人的娘家人,要为残疾人呐喊: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千万不要认为残疾人什么也干不了,一个单位,尤其是大单位,有着各种各类的岗位,多一点爱心和关怀,多一点实际的行动,多一点理解和支持,善待残疾人,全社会都要关注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尽量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12全文查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最突出和敏感的问题是民生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中央一直以来关注的工作。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为残疾,就业难引发平时生活的困难尤为突出,故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我区现

有常住人口64572人,外来人口10万多人,按国家抽样调查残疾人占常住人口6.36%计算,我区残疾人有4106人。其中:持证残疾人723人,有劳动能力或有简单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540人,已就业的501人(包括部分非本区域内在我区安置的持证残疾人),已就业的占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92.7%,就业比例还是相当高的。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这是残疾人的一个喜讯,是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得以实现的一个根本大法。再从2006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现状来看,情况就不容乐观。目前我区有企(商)业1616家,共有职工52748名,已安置残疾职工230名。其中:福利企业16家,安置残疾职工271名,安置率均在25%以上;区属外资企业140家,职工人数25704人,基本上没有安排残疾职工;即使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比较好的、大一点的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也不一定“达标”,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忧虑的事情。所以我们说,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残疾人只有就业,自食其力才有尊严;只有就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 人的尊严,首先要自食其力。残疾人的自尊当然也离不开这一点,如果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总是依靠政府和别人的施舍,哪还有什么尊严可言。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自己的收入,才有自己的立足点,才能得到起码的尊严。自己养活自己,出路就是就业。就业不等于打工,打工是就业的一种,个体经营、经商,开个小店,办个小厂或是还有几亩承包田地,搞些种养业,力所能及做事,能有收入供养自己,不能不算就业。 从我区历年扶贫情况来看,要脱贫,只有就业。2006年仅对残疾人困难户家庭扶贫资金达45万元之多,主要用于支付合作医疗基金、结对、助学、大小病救助、危房改造、节日慰问和平时困难补助等,解决了残疾人困难户的一些实际问题,一度生活有所改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这一部分残疾人困难家庭大部分是没有劳动能力,也只能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建明社区有一位残疾人,原来没有工作,一直靠父母的退休金收入过日子,生活十分困难,社区居委会得知情况后,帮助找到工作,有了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单位还给买了养老金,生活有了保障。 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在现实生活中,目前好的单位,好的工作岗位的竞争是极其激烈而残酷的,一个大学生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也极不容易,一个正常的健全人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已很难,残疾人由于自身缺陷的存在,和健全正常的人相比明显差了一大截。况且作为一种生存的保障和获取生存的手段,健全人至少比残疾人有利得多。所以,残疾人是绝对的弱势群体,要使这个弱势群体能“平等、参与、共享”,生活得到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关爱和帮助。国家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在就业上对残疾人扶持无疑是应该的。但要真正落实残疾人的就业,最现实或重要的一个条件,则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国务院488号令的理解和执行。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能否就业,是衡量着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与道德的底线,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残疾人的生活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残疾人要有危机意识、自强、自立意识 残疾人就业,必须要有就业的条件。平心而论,没有一个单位想要一个一无所长又不会做事的人。作为一个残疾人,一定要有比健全人更多的危机意识,无论什么时候,是否获得就业,都必须让危机意识时刻挂在自己的心上。危机意味着动力与改进。一个等待就业机会的残疾人,从懂事、从残疾一开始就必须想到或者更应该利用等待的这段时间来充实自己,只有明白自己生存的处境,就要努力积极地学习,学会做更多力所能及的事情,争取拥有一技之长,最终让这技能能够应用在相对合适的工作岗位上,成为自己的就业理由和生存手段及生命依托。在就业的同时,着意寻找各种机会成为一个有理想的残疾人,真正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多多,有的残疾职工却错误地认为:我在你单位工作,国家已给予免税,不免税也可以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的工资是国家发的,我可以少做事或者不做事,单位不能不给工资[],好象没有了我(残疾人),你单位就难以维持,这样一来二往,把自己好端端的工作岗位搞丢了。 多年的残联工作,了解到好多单位聘请了残疾人以后,慢慢发现,残疾人其实对工作是非常细致认真的,他们在工作的时候极少离开自己的岗位,看得出他们是真得很珍惜这一份工作,这是残疾人的自知之明,也是残疾人自尊、自强和自立的表现。由于工作的来之不易,他们

对工作已上升到一种真正尊重的态度,他们在用生命工作,当然会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赞扬。 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弱点和所不能及的地方。我们搞残联工作的同志,是残疾人的娘家人,要为残疾人呐喊: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千万不要认为残疾人什么也干不了,一个单位,尤其是大单位,有着各种各类的岗位,多一点爱心和关怀,多一点实际的行动,多一点理解和支持,善待残疾人,全社会都要关注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尽量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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