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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07月16日 编辑 fanwen51.com

[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 (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失职:劳动...+阅读

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形 为争取更大利益,有的劳动者在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向用工单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要,这种情况多见于: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向用工单位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一般仅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解除时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有的务工人员希望通过确认为劳动关系以获得更多补偿;

3、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为合同关系而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遭受损失

(一般以人身伤害事故居多)的情况下,有时希望通过主张劳动关系获得更多经济补偿;

4、工程承包方(或分包方)劳动者在承包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不能依法发放经济补偿时,希望通过向工程发包方(或总包方)主张劳动关系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转载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非法用工关系及其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非法用工关系及其三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年以来,什么样的人身损害使用雇佣关系处理,什么样的人身损害使用劳动关系,在某些案件中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分清这种法律关系对能否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也结合着其他关于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文章谈一下自己的见解,供大家批评指正。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我不想从其他的文章中去界定,也不想从教科书中去找定义。标准应当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也就是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人身损害不是雇佣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使用排出法来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那就是先看是不是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这就是划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标准。

这里的雇佣关系是狭隘的雇佣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劳动关系处理。除此之外的用工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标准应当是从用工主体上来划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用工主体的用工是劳动关系,人身损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加入工伤保险统筹,这时工作人员受伤仍按工伤待遇处理,用人单位对工伤没有意义的,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加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需要有国家保险机构承担费用的,工伤认定是必经程序。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手续的用工主体的用工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处理。不好划分的是那些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备案手续的用工主体,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的劳动者,人身损害适用法律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的外延进一步扩大,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关于这些人员是否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法律,我认为既然是劳动关系就应当按工伤处理。至于能否纳入工伤统筹,还需国家出台细则进行规范。三、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员发生纠纷适用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个体经济组织有人认为是指用工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或者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是指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个体劳动者与雇请的帮手或带的学徒。《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员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四、非法用工的认定及人身损害的赔偿。即除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意外的用工。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

如何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劳动合同作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的一点。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算报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时,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

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时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同时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是口头的。

三、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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