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如何办理工资待遇如何计算是否全国是统一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发给原工资。 三、单位审核后,时间安排在10月下旬、未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但也有...+阅读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及待遇
一、医疗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方法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如何计算医疗期
(一)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二)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一般是按照工伤待遇来进行认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规定标准的工资待遇,并且不得解决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工资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相关争议,无法调解的可以提起诉讼。
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不是的,首先你要理清几个概念。第一:医院需要你住院,比如从1月住院到8月,这个是叫治疗期,不叫医疗期。第二:医疗期有两种:一种是工伤发生后,人保局鉴定给出的医疗期。另一种是职工因自身疾病需要住院的或者治疗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你应该属于第二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说明你可以具体享受几个月的医疗期,下面有全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还没有治疗好的,企业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要补偿而已。对劳动者而言,给你的建议是跟公司商定在医疗期后申请无薪事假,保留你的社保关系,在住院期间你可以享用医疗保险报销,可以减轻你的经济负担。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经常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一个方面。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流产女员工可以有医疗期吗?公司是不是不能与医疗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希望通过本期专家对几个案例的深入分析使大家对医疗期的是是非非有更为理性的认识。 医疗期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小俞为北京某服装厂正式员工,在该厂工作第三年的某一天,因雨天路滑,在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左脚踝骨骨折,经医生诊断,需修养一段时间才能上班。小俞所在的公司认为他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不是工伤,小俞可以养病,但是要停发他在养病期间的全部工资,直到他能够正常上班为止。小俞不服,认为自己作为劳动者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服装厂应该发给自己养病期间的工资。遂将公司诉之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该服装厂应当给予小俞医疗期待遇,并补发小俞医疗期的工资。 专家点评 焦点一:小俞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小俞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但他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而受伤。从上期对工伤保险诸多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下班途中的工伤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小俞左脚踝骨骨折不能认定为工伤。 焦点二:小俞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他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部京劳险发[1995] 109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有关于医疗期期限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虽然小俞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他的情况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 那么,他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呢?劳动部京劳险发[1995] 109号文第三条和第四条对连续医疗期和累计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小俞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而且为该服装厂工作不满五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享受三个月的法定医疗期。 焦点三:医疗期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 463号)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据此,服装厂停发小俞全部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在小俞享受法定医疗期期间,在扣除其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每月发给他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妥当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还需要什么帮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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