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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12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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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形式多样、情绪化明显等特征。这些特征在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往往带来一些负面的作用,包括司法公正、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影响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不仅要健全网络立法,确保司法公开,同时还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升网民素质,加强私权保护。

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司法公正;隐私权;名誉权;网络舆论监督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网络信息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它“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

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优势。

1、传播速度快。网络信息传播不像传统媒体(比如报刊)那样,需要通过印刷、制作、运输、发行等中间环节才能将信息传播出去,它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瞬间传递给受众,而且网络传播的内容可以方便地实现刷新,在内容上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2、受众面广。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而被全球的网民所了解和掌握,与传统的媒体信息传播相比,其受众面要广得多,甚至可以说不能同日而语。以微博为例,微博人气排行榜显示,我国超过千万粉丝的名人就有250位(2014年5月23日访问);而传统媒体,比如报纸,2011年发行量最大的《参考消息》,也只有318万份。

3、互动性强。当舆论事件,尤其是一些涉及比较敏感话题的舆论事件发生后,网民的参与热情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参与的人数也常常超乎人们的想象。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2009年5月7日事件发生后,由于权威信息发布的缺失,一时之间,坊间关于肇事者事发时的车速、肇事者的家庭背景等等各种猜测、议论、指责流言四起,各大网络论坛上,关于这件事的跟帖动辄长达近百页。记者在5月l1日晚8点在百度页面输入关键词“飙车谭卓”之后,0、31秒的时间里出现127000条相关新闻,均来自于国内各大媒体和论坛。事故发生第5天,不少网友为受害人谭卓建立了网上纪念馆,其中一些纪念馆一天的访客就超过6万人,使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演变为一个重大的公共舆论事件。

4、形式多样。网络信息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络电话、网上论坛、聊天室、网站或者微博、微信来传播信息。这些不同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将信息传播的四种模式,即自身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打破了以往各种传播模式的界限,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5、情绪化明显。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大量的网民在这里使用的都是网名,加上文化、知识、道德等素质的良莠不齐,因此,网络中传播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甚至虚假的信息。由于传播者处于一个极端隐蔽的地位,要在整个庞大的网络世界中找到恶意传播者是相当困难,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一些人在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的欲望,形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以“杭州飙车案”为例,事件的爆发起始是源于网民的“仇富情绪”,在杭州警方公布肇事车辆车速每小时70码左右后,网民的的矛头开始转向公权部门,由“仇富”变成“仇官”,质疑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发泄对司法机关不满和不信任的情绪。直至在审判过程中,尚有人质疑出庭受审的是肇事者胡斌的“替身”。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困境

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也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传统媒体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网络舆论有时会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公正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社会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古今中外,自从有了法律,公正就是司法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至高的价值追求。”与其他媒体监督一样,网络舆论的监督对推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制,容易造成监督过度,对司法产生不良的影响。网络舆论事件发生后,任何人在网络上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言论,可以对事件品头论足,然而,许多网民本身对事件并不了解,他们的网上言论往往只是借事件而对自己内心情绪的一种宣泄,感情色彩浓厚,非理性因素明显。

尽管网络舆论并不完全真实可信,但在现实中,却依然会对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张金柱案”、“许霆案”等,使司法公正一次次地受到了公众的拷问。有时为了迎合公众的道德标准,稳定公众的情绪,司法公正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被舆论所绑架。

2、网络舆论对公民隐私的侵害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最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当一个事件,尤其是社会敏感或公众好奇的事件发生后,网民们就会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力量,追查该事情或相关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使事件和当事人信息“赤裸裸”地展现于公众的视野,以至一些事件的当事人的隐私成为公开的信息。2011年的平安夜底,杭州媳妇肖某在网上留下一封遗书后自杀,遗书中记录了肖某发现自己丈夫姜某出轨的过程。愤怒的网友对姜某和“小三”俞某进行了“人肉搜索”,曝光了两人的详细资料。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姜某和俞某都在微博上致歉。应该承认,网民对“小三”事件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对其行为进行谴责,但是“小三”也享有隐私权,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在网上公布其私人信息,已经超出了网上监督和表达观点的范围,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3、网络舆论监督对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舆论监督对公民民事权利侵犯的另一种表现就是侵犯名誉权。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还是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像等,都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的源头。早在2005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审理了浙江省首例由博客网络日志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中,与原告丈夫关系暧昧的被告通过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的形式,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原告人格,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中国博客网上书面赔礼道歉。

网络舆论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揭露他人行为的报道,而且绝大多数是对事实的陈述,但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对报道内容的评价。如果评价内容对监督对象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就有可能引发侵犯名誉权的纠纷。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舆论监督的滥用会侵犯名誉权,而对名誉权的保护,又可能会限制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2009年1月13日,日报与网推出的一期关于“网络监督”的调查,结果是,尽管网民明确对“网络监督”给予积极评价,但仍然有32、1%的网民认为“没什么,只是网友在宣泄不满情绪”。这足以说明网络监督确实存在一些不理性的行为,需要纠偏补弊,尤其是要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监督行为,既有效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又防止出现监督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1、健全网络立法,确保司法公开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规范网络信息的传播上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舆论的规制日显不足,其在内容上更多地体现在对于网络舆论的禁止性规定,此外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法律位阶较低。因此,为健全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我们必须对现有的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更加完整、更加具体的法律,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护监督主体监督权利的实现。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减少谣言空间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有一个关于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也就是说,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网络谣言之所以盛行,毫无疑问,与相关信息的不透明有着重要的联系。要想真正制止谣言的散播,提升社会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政府及时发布公共事务和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回避民众关心的问题,并使自身公布信息的速度快于网络传播的速度,主动披露信息,戳穿谣言,还民众以真相。当然,对于那些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别有用心故意制造和散布谣言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加大打击的力度。

3、注重私权保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网络是公民发表参与社会活动、发表自己观点和言论的一个重要载体,政府应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在具体的舆论事件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既不能借口监督而肆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而打压监督行为。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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