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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05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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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第一部调整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

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二十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本文从它们存在的意义着手,来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结合之后的意义。

关键词 民法通则 道德规范 互相渗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存在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第一部调整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

它继承了中国自清末以来通过变法图强来振兴民族的思想,开启了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贯穿于整个社会中。

二、公民的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意义

道德规范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二十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这个基本道德规范语言简单,理解起来也容易,更是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它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在社会长期发展中无形中形成的良好的道德传统。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新时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公民道德行为规范都能得到体现,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基本道德要求也存在着。

它的提出是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的,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这“二十字”方针,做一个合格的新世纪的公民。

社会上应该加大对道德规范的宣传,使得每个公民都知道和明白,促使它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准则。

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东西,也是最重要的东西。

只有把基本道德规范建设搞好了,社会主义道德大厦才能建立起来。

这个工程很浩大,需要全民的参与。

公民积极的参与其中,对道德规范在全社会的实施具有推动作用。

因为这项工程是让全民受益的工程,其影响也是深远的长久的。

公民若是都能从小事,从一点一滴做起,那么就会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添砖加瓦。

三、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的联系

《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民法通则》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规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一部法律的颁布必然离不开社会。

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

《民法通则》的颁布是必须要符合社会的发展的,要符合人们的需求。

这一点已经经过时间的验证了。

《民法通则》的出现,使得社会关系在调整的时候更加需要依靠道德规范,因为《民法通则》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有着其本身的局限性,所以它需要道德规范的填充,需要道德规范来帮助其调整一些社会关系。

《民法通则》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有着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联系。

它们共同来调整着社会的关系。

(一)《民法通则》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

《民法通则》中首先都体现了“爱国”,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

《民法通则》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爱国”。

《民法通则》中对企业的要求和对公民的要求都是在爱国的前提下,爱岗敬业的。

《民法通则》中对企业法人和公民的要求与法律约束,都需要法人和公民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通则》是公民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道德规范只是在公民平时的生活中起到一定的舆论监督能力,而《民法通则》则能帮助道德规范建立起一个约束和惩罚破坏道德规范的行为。

为道德规范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的冲突

事实上,《民法通则》与道德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有的事情“合理”但是不一定“合法”,有的事情“合法”但是不一定“合理”。

就举个简单的例子。

一个杀人法,他杀了人,肯定是触犯了法律,但是若是有人把他杀死了,即使他再怎么罪不可恕,那个人也是犯了法的,但是在道德上这个人就像是为民除害了一样。

可见法律跟道德还是有矛盾的地方的。

《民法通则》与道德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这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单单依靠《民法通则》来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依靠《民法通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与威信。

将两者结合起来,这样更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四、《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相结合的意义

虽然《民法通则》与道德属于不同范畴,在社会上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但是《民法通则》与道德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它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关系。

它们调整这社会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构造社会的和谐做出了贡献。

《民法通则》和道德都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其发展的。

在形成的过程中《民法通则》也好,道德也好,都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它们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安定,它们都是在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保障着经济的发展的。

(一)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相结合有利于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在中国传统的文化理念中,“诚信”被看作是“万事之本”和“立身之道”,是最重要的道德规范。

而在《民法通则》里约束企业法人和公民的许多条款都能体现诚信。

它要求公民和企业法人在经营企业的时候要诚实守信,独立经营。

试想一下,如果《民法通则》的颁布没有考虑到道德规范这个方面,那么它本身就是不符合社会的,不符合人们的需求的,就更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民法通则》在制定的时候就要参照道德规范的要求,以道德规范为其的价值标准,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推动和实现《民法通则》在公民中的贯彻实施,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

(二)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相结合促进了社会的良性发展

道德规范以它所独具的规范作用无意中培养着人们遵守道德的责任感。

例如,我国的《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把某些社会道德规范变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的要求,他们会把社会主义的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的各个角落。

与此同时,执法者的道德意识的提高可以使得他们能更好的自觉守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而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会使得人们能自觉的做到遵纪守法,不去触碰法律的井绳。

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通则》的实施。

(三)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是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权利的关系。

而道德规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要自觉产生的一些人们在社会上的行为准则。

《民法通则》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于道德规范它所涵盖的范围广,所以《民法通则》调整不了的社会关系,道德可以。

比如说家庭暴力等等,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民法通则》在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时候往往过于法律化,而不注重人情。

而道德规范在这一点就可以做的比法律更贴切,更注重人心冷暖。

道德是社会上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人们的心中都是以道德为基础来判断的。

(四)《民法通则》以法律的形式把道德规范的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的效益与属性,两者的结合对违法与犯罪有了一定的界定

道德规范说白了,对那些触犯道德的人只是谴责,它没有法律依据来作为惩治恶劣行径的靠山。

而《民法通则》给了道德规范一个有力的靠山。

在违反道德的同时有可能就触犯了法律的准绳。

在先进文化的前进发展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道德的发展和不断壮大,必须依靠法律,以法律来约束不道德的行为。

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我们不仅需要提倡道德诚信,让人们出于道义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还必须加强诚信的法制建设,从正式制度着手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

这种正式的制度就是通过《民法通则》来有效的调整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种种关系和问题。

(五)《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相结合推进了道德教育的发展

《民法通则》对社会的作用不是万能的。

法律所带来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

因此,我们要将《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来共同构建社会的有序秩序。

在这一点上,《民法通则》为道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比如:在商业上,法律要求公民遵守诚实守信和职业道德等等。

这也为道德在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由此可见,道德要是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实施为后盾,对于保障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六)《民法通则》是传播道德规范的有效有力手段

《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和原则,比如说诚实守信、爱国守法等给予确认和肯定,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的实施。

通过奖惩的措施,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提高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利于社会保持着良好积极的道德风尚。

《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除了是相辅相成之外,它们还是互补的关系。

有的道德经过转化就变成了法律,这种现象叫做道德的法律化。

而有的法律则经过转化成了道德规范,我们称这种现象为法律的道德化。

它们之间的这种互补关系,使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效的结合起来,更能很好的调节社会上的各种关系之间的矛盾。

造成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是,《民法通则》与道德各有各的优点,但是又有各自的局限性。

这种表现在经济活动中更为普遍与活跃。

市场经济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很多人去钻法律的空子,有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行的,道德是支持的,但是若是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道德在市场经济中也是步履艰难的。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什么目的的合作或者联合,都必须要在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下进行。

就像“诚实守信”,本来是大的上的一个原则,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已经逐步转化为《民法通则》甚至是其他法律文献的一个准则。

在全球化的今天,全世界各国国家对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也在无形中强调了道德的法律化。

这是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在实施的过程中要远远优于人们存在道德面前的自律性。

五、结论

其实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面也蕴含着中华上下五千年的道德伦理规范。

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也是不断的变化与完善,但是追根究底,本质上没变。

道德是长时间形成的行为准则,在提倡法制社会的今天,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同志曾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依靠道德来管理国家,并不是说要让道德取代法治。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

在实施《民法通则》的时候与道德规范相结合起来,更有利于人们的接受,有利于提高人民整体的素质和法律意识。

这样做才能使社会实现和谐,使经济繁荣发展。

这样社会的发展才能更上一个台阶。

因为《民法通则》的功能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相对于道德来说,要窄很多;其次,在《民法通则》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人类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变性,就使《民法通则》显得呆板、僵硬、不合乎人情。

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道德规范来发挥它的作用,来填充《民法通则》的空白与润滑《民法通则》的僵硬性。

由此可见,《民法通则》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是相辅相成的。

科学和合理的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运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在,对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罗国杰.道德教育与价值导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2]江平主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道德观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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