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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医疗保险

02月10日 编辑 fanwen51.com

[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本]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本2014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阅读

劳动合同法医疗保险

1.>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我国有关病假薪资规定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连续工龄≥4年且

根据上述条款,李某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单们不得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应按期工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根据>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单位未经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即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仲裁机构会支持李某撤消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单位应补发3-6月李某病假工资,若单位一定要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10个月,另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这题有点头痛!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也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以上条例都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而制定的.案例中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而她又不能胜任工作方面,单位可将其岗位作调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严重违反了厂方的规章制度方面,>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根据上述条款,双方都有机会赢,两个法例有冲突了,就要看仲裁机构怎么判了,不同的仲裁员也有不同的结果.

合同法案例解答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赔偿的请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损害赔偿。

合同法案例谁会这个题急需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当然构成违约,因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且利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甲公司到期不还款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据《合同法》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案例中,A、甲公司行为属于无偿放弃到期债权,B、甲公司行为对乙公司合法债权造成损害C、此例中是无偿放弃,故只要构成A和B客观情况,无须举证某单位知情,法律实务中可将A、B项书面告知某公司(个人认为更利于诉讼)D乙公司未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至此,所有实质要件具备,乙公司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可行使代位权。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案例中实质要件均符合 A、债权人(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B、债务人(甲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乙公司)负有的义务;C、债务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D、债务人(甲公司)对第三人(某公司)享有的该项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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