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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

08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浅论乡镇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找文章到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齐头并进,缺一不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 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阅读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

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 零售行政许可 完善 建议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刚刚于今年2月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但执行新《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过程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行政不行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展,将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主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巩固烟草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随着烟草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快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程,2007年2月25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由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新办法的出台,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新办法有效地改善了原办法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 如新办法采取了以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为主体的框架。新办法的实施程序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申请的主体、方式、类型、条件、公示、受理等,第三章规定了审批期限、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许可情况公开、许可证期限等,第四章规定了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各种情况。有关实体内容(包括职能、主体、职权、职责等)穿插在程序的各章之中。新框架体例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执行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有关规定,许可程序更加严密清晰,方便了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和保障了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 由此可见,新办法是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二)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烟草专卖部门依法许可的水平

原办法其条文较少、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简单、监督乏力等不足,而新办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增加了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原办法没有规定关于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结合烟草行业的执法情况,新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种可以撤销的情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等等;新办法第四十七条还对应当撤销许可证情形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法条款比较细化、规定比较具体,比较易于操作,相对减少了随意性,为烟草专卖部门提高行政许可水平,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树立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 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施行成效如何? 2007年10月,笔者利用半个月时间,通过电话、电传、网上交流了解和到现场专题调查等形式,对xx全省各地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各地在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获准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条款比较概括和抽象,不仅造成管理者对条款解释的随意性,也给的申请者提供了弄虚作假的便利。

1、对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在农村,个体经营户大部分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有的只是工商部门收取管理费后就准予营业,所以在审查中如何确定申请人经营资金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如许多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如果按照51号令的规定操作,将会导致许多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另外,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以外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烟草制品销售实行理性控制、避免无序竞争的立法宗旨。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在操作上自由裁量权较大,易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与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1、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有些烟草专卖局下属部门专卖管理所越权行使许可权等。

2、程序还不健全,许可证办证管理过于粗放,没有形成严密、科学、细致的办证规范和流程。

(三)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只注重发证审批的环节而轻视被许可人的后续管理6

1、专卖管理人员许可证事后监管意识不强,如出现许可证注销、变更,有的丢失许可证或许可期限过期仍继续经营的现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一些规定不明确,加大了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度。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 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该如何处理;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该如何进行操作?等等。

三、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建议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行政相对人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烟草行业在专卖专营的体制下,需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市场管理、专卖打假等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领域的行政许可执法水平。 为此,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要以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统领零售许可证管理,以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检验零售许可证管理,在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改进方法的同时,要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巩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的问题,以确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因此,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符合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条件是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的标准和根据。行政许可重要条件是确保行证许可行为合法、合理,实现许可制度作用的核心。 为此,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的精神,要尽快制定具体、明确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条件,以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完善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明确授权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的具体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制定以下几项具体标准。

1、进一步明确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认定方式和额度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笔者建议“注册资金”认定方式以银行存款证明加以确认。关于对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额度确定,以当地三年度平均销量、卷烟零售户数、批发销售额等数据为测算基础,同时以农村和城镇、主要街道和非主要街道进行区分以确定资金额度。

2、进一步明确“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 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与住所相独立”这个特定的“前置条件”,对经营卷烟的场所进行了特定的限制。首次明确了“住所”或是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场所不能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界清了以往“住所”与经营场所相互混淆,住所与经营场所同一的现象,经营卷烟的场所有了具体、充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增强了烟草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但与当前广大卷烟零售户的实情不适应,如前述,许多卷烟零售户特别是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也就是基本上都是利用住所开店,如有的农村卷烟零售户只有一间住房,半间是店,半间是家。如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将会有许多申请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同时,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方案一,笔者建议在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为许可条件之一时,对一些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烟零售户利用住宅经营卷烟的申请人制定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标准,同时,这一标准的出台,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后举行听证的基础上确定。笔者认为,通过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界线是解决当前农村卷烟零售户中普遍存在的利用住宅场所来经营卷烟的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具体一定的可操作性。方案二,笔者建议,对待新申请办理证户严格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许可条件要求。对待原已发证户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应尊重现实,尊重历史,灵活掌握,逐步规范。

3、进一步明确“合理布局”的具体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也就是要求卷烟零售经营点布局要合理。什么样的布局算是合理,应该说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城乡之间差别也很大,因此,笔者建议: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控制市场、便于管理、兼顾利益、着眼发展是为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布局,在具体标准上要进一步细致,具体有可操作性。如上海市,据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常住人口为1306.58万人,外来人口为400万人,吸烟率为28.8%,吸烟人群中人均日吸烟约为19.3支。根据网络户的平均销量测算,平均每户可满足180名吸烟者的需要,每622人中设立一个卷烟销售网点就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每500人设立一卷烟零售网点比较适当,故而将总量控制在28000户左右比较合理。但这只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划,具体到不同的地区,究竟多少米有一零售户比较合适,又要区别对待。例如,市区200-300米一户,市中心100米一户,市郊则定到400米一户。合理布局标准的具体化,既方便了实际操作,同时也减少自由裁量权,相对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为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各级烟草专卖局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要严格实施到位。作为享有行政许可权的县烟草专卖局,县局应严格按照许可受理、许可审查、审核批准、许可决定工作程序,明确规定由中心管理所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作出受理决定。在具体操作上,笔者建议:由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对许可申请人的许可进行实质性审查、实地考察,对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给予办理。对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审查合格的报县局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审核批准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件。按照以上流程,县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对每一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审、现场勘验审核,最终提交办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办理。认真接受行政许可中涉及变更、停歇业、注销、补办等相关事务,规范操作流程。

(三)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了加强监督原则,它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其重点还是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相应的社会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如何加强烟草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1、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首先是建立和健全公示制度。应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公开、透明。笔者建议:一是通过当地办证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是在烟草局及每个专卖管理所(队)的上墙公示;三是印制办理须知小册子公示;四是利用政府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众需查阅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时,也可到专卖监督管理科(处)和专卖管理所(队)查询相关信息。同时,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一个月内,应在各烟草专卖所的政务公开栏中张贴本辖区内的许可人的姓名、许可证号、经营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限等。其次是上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笔者建议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努力形成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确保烟草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减少行政许可行为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好的发挥烟草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监督检查中,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各级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以内管促内控,促进行政许可的水平。

2、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笔者建议,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系统与与卷烟销售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以许可证为基础的市场准入体制。同时,利用卷烟销售管理系统提供的大量数据,对所辖区域内持证零售户的数量、结构、经济性质、地域分布、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持证零售户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对零售户实行动态监管。二是增加撤销行政许可的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时等。这些情况造成了许可资源的浪费,处理上又缺乏依据,笔者建议,增加一定期限内不经营或者关门闭店找不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的,在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行政许可的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管理,不仅是《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要求,更体现了当前社会法治与人权观念的发展趋势和潮流。笔者只是对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过程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供大家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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