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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交换

10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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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在 开庭审理之前相互交换诉讼证据材料的行为。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1) 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证据交换,其交换时间可以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2) 依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 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 反驳证据的提出。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可以提出反驳并提供反驳的 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诉讼离婚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一)原告起诉 依据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递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诉讼请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据主要包括: ①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②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如房产、股票、债券等。 ③其他支持自己诉讼请的证据。

2、立案庭进行审查与立案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这一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有下列情形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可以起诉离婚: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的 特别提醒:这里“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作出判决或裁定之日起算。

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二)被告答辩 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1、答辩期限 被告应在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2、答辩方式

(1)书面答辩 书面答辩是指用答辩状提出答辩,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

(2)口头答辩 口头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3、答辩时应注意的问题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三)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也称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自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自己将要到法院提出的证据,法院将证据交换中开示过的证据复印件留存。

之所以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内容,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调解的证据及内容,是为了在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中,让当事人双方对对方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效力等提出充分的意见和看法,使质证发挥最法的功效。 同时,证据的庭前交换也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可能性有个预期估计,当事人在对诉讼的成本和效益进行估计后,也能使一部分当事人提前撤诉,使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

此外,证据交换也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1、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主要指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 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不管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另一种是法院指定,即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主动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 证据交换的时限 证据交换实现的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就事实主张,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应实施的开示证据行为。我国的证据交换时限规定为开庭审理之前。但是,针对新证据问题,我国又设计了再次的证据交换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新证据后,提出反驳,法院会指定时间进行证据交换。 如,庭审后发现的新证据,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证据交换的方式 证据交换的方式,即当事人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证据交换。对此,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证据交换的方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鉴定及询问鉴定人、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等等。

4、证据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书记员及其他人员都不能主持证据交换。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将记录...

离婚后财产分割通过法院解决的程序是什么

一、离婚材料及立案问题:当事人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诉讼请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给《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告起诉离婚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律规定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格式及范例可点击此处查看。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出副本一份。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比如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5、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如果是双方协议一致的,就不需要去评估房产了,按照协议办理。扩展资料:财产分割原则:

1、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

2、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特殊情况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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