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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并购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05月1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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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并购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企业并购中若干法律问题简析 企业的兼并与收购常常是以资产或股份变动的形式来体现的。因此,企业资产和股权的变动是企业并购中的核心问题。资产流动和股权变动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企业并购方式的多样化,同时也决定了并购主体之间在并购前后对原有资产的所有权属性及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有必要在认识上加以澄清,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界定。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表现形式 在近几年我国企业的并购中,无论是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之间或是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最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破产企业的收购与兼并。其处理方式包括整体收购(同时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部分收购(只购买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承担部分债权、债务)或联合收购(由多家企业对破产企业进行收购)。 2.以控股为目的的收购与兼并。其处理方式多数是采用以现金分期到饺购买股份或股份置换,获得企业控股权。另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这种收购也常常表现在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股权及经营权的目的。 3.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资产优化组合为目的的收购与兼并。其处理方式可以是资产互换方式、股份互换方式或同时伴以现金购买股份或资产、以资产兑换股份等多种形式同时进行。 以上所述企业并购中的几种主要情形虽表现方式不同,但并购的操作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即:购买企业的资产或股份。

二、资产收购中的法律问题

1、法律关系: 甲方收购了乙方的资产,即在法律上确定了甲方对该资产的所有权,无论甲方以问种方式购买,都不会影响甲方对该资产的占有。甲方若以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则体现为一种资产的买卖合同关系;甲方若以自有资产购买乙方资产,实际上是实物交换型(资产作价)的资产买卖合同关系;甲方若以股份购买乙方资产相当于乙方的自己的资产购买甲方的股份,向甲方投资人股,但对甲方而言同样体现为对乙方资产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共同属性表现为甲方出资购买乙方资产后,乙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乙方的原有债权、债务并未发生转移。

2、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乙方如出售国有资产,须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投资部门批准。如出售的是企业法人的自有资产,也必须确认其对出售的资产是否拥有真正的所有权,乙方是否是该资产的直接棚有者,是否拥有必备的法律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目前企业产权不清的问题十分严重,如国有资产中存在着中央、地方和部门所有的区别,还有企业自我积累形成的资产,虽说都是“国有”,但谁来代表其行使处置权,尚未完全搞清;同时,法人持有的资产中,国有法人和集体法人持有资产的情况也有区别,应防止出现“企业自己卖自己”而所有者不认可的现象。 其次,甲方对所收购资产的实际价值应有正确的评恼。应聘请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需获得相应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认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应特别注意其评估的科学性,验证其必要的法律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文件等),特别应验证其时效性。 最后,应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必备的法律手续。应聘请律师协助起草或修改相关的合同文本,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如房产过户手续等)。合网条款中要设立保证条款,例如资产出让方应确保该资产未曾对外作过抵抑或担保,以免将来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劳乙方是宣布破产的企业,则应明确乙方原有债务的归属问题。 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资产也同样应注意其合法性(同上),对甲方以股份方式购买乙方的资产应注意的问题将在下面提到。

三、股权收购中的法律问题

1、法律关系: 甲方为达到对乙方收购兼并或相互参股的目的,常常以自己的现金、资产或股权收购乙方的股份。由于股份是企业产权的载体,所以甲方购买乙方的股份在法律上表现为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凭证,代表对资产所有权的份额,但并不意昧着掘有乙方某项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中方可以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按《公司法》中对其赋予的权利行使其对乙方的投票表决权或收益权等,同时,中万根据所持有的股份对乙方原有的债权拥有权利,对其原有的债务和其它法律上的义务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甲方以自己的股权购买乙方的股份(股份互换),则乙方也同样对中方原有的债权、债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急求 !我国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此问题太宽泛,我主要从下面两点来回答: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

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

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政权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

但愿我的回答能帮得到你,祝你好运!!

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并购,虽然是一种有效的改革企业的方式,但是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相关知识在进行企业并购之前一定要有所了解。只有了解了相关的知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防治不必要的麻烦。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说明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1、签订合同的主体方面的风险。 具体而言主要是主体不适格和合同对方资信(资质)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双方或多方均应是适格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来说,年满18周岁即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另外,年满16周岁且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要确定其是否领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存续的资格。些外,在国家对有限制的某些行业还要年其是否具备准入资格或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这也是签订合同时的必备的条件。

2、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风险。 一般情况下,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很少直接参与项目谈判和合同签订等活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授权代表来代表本单位参与谈判和签订合同。在些情况下,首先要核实谈判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授权的内容,并将该授权书留底存档。对于谈判代表超出授权内容所作出的要约或承诺,要及时要求其公司出具相关内容的授权。另外,在本单位对外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要严格加强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说明信、企业营业执照等的管理。终止授权委托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收回员工保存的印章、说明信、合同文本等。

3、文本形式及内容不当的风险。 首先是文本形式的问题,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在签订合同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另外,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签订合同也是合同法允许的订约形式。 其次是合同内容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八个重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条款的内容要远比上述八个方面复杂,这时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起草和审核。

4、履行合同中管理不当的风险。 合同的风险来源不仅表现在签订时,更多表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要变更合同主体和合同履行的内容,有关合同各方在达成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妥善保存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电邮等。

2、违约的风险,针对对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违约情形,应及时评估相关后果,并寻求解决方案或救济手段,减少损失维护权利。

3、在履行合同中还应有重要的证据意识,以备以后发生纠纷时用以证明有关事实。

五、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风险。 公司、企业应当建立一套从合同谈判、起草、审核、签订、履行至结束时归档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应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合同文本及条款管理制度;公司内容部门和人员职权管理制度;合同分类管理制度;订约、履约、违约纠纷处理和归档制度。

六、专业性风险。 不同行业、不同业务流程涉及的合同也不同,需要多个行业或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的人员分工协作。所以在合同的处理过程中,法律专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应协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是必不可少的。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有全局观念。 过去一些企业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局限于合同文本管理,或者个别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管理。其实,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全局观念。首先是宏观合同管理,以致力于提升企业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的宏观能力为目标。通过法律宣讲、技能培训、头脑风暴、合同案件分享等方式,刷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其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的能力。其次是中观合同管理,即合同范本管理。企业不仅应当制定合同范本,还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修订范本,并对范本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后是微观合同管理,即具体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纠纷解决之管理。

2、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全局观,还应当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 第

一、涉及“各种角色”,从企业老板到一线员工;第

二、涉及各种能力,签约能力、履约能力、实现债权能力等均在其中;第

三、涉及各个部门,既有合同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也有非合同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第

四、涉及各类合同,因为“业务有大小,合同无大小”;第

五、涉及各项流程,从准备到缔结,从履行到终止(解除);第

六、涉及各种证据,文本、音频视频、证人证言、短信、电子邮件等,一项也马虎不得。

3、企业盈利当以诚信为本。 营利是企业的天职,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业也不能偏离诚信轨道谋取利益。在杭州的一起“凶宅买卖纠纷”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三人被杀的凶杀案,...

并购财务筹划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企业并购之前,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并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被收购目标公司所在地域的政策性规定,获取目标公司与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从而对并购方式作出决策,这是保证并购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1)主体风险简单看来,似乎并购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往往是并购双方,然而并购双方的确定却并不那么简单。

通常情况下,股权并购应该是股权的转让方、受让方,然而在并购实践活动中,股权并购很多则是由双方的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而且通常是先由实际控制人签署框架协议,逐步落实到细则性协议,才会由法律意义上的交易双方签署。那么,在这一系列的交易合约中,如何安排各方的法律关系,既满足实践层面的需求,又满足法律效力要件,需要针对不同的并购案例予以合理安排。

在交易主体安排中,还存在着目标公司的签约地位问题,仅从法律效力层面,似乎目标公司不应成为交易主体,但考虑到尽职调查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并购失败或终止时责任承担主体扩大等方面,可以将目标公司作为交易合约的一方主体。不过在实践中,股权并购合同不与股东签署却仅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法律笑话”并非个例,某个法院领导甚至告诉笔者这种签约方法是他的资深庭长认可的。

(2)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因素。

(3)并购方式决策的法律风险实践操作中,我国企业的并购方式主要为股权式收购、资产式收购。股权式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肌权收购后,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新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且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资产式收购是指并购方以有偿对价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一般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因此,并购方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4)保密性风险并购交易通常自始就存在保密要求,而且不仅仅是交易资料、信息保密,甚至交易本身、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也需要保密。保密责任条款不仅是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也是正式协议的必要条款。

(5)尽职调查风险尽职调查是并购前最为重要的内容。一方面尽职调查并不能发现全部问题,尤其对于并购障碍、或有风险和隐形债务、责任,往往并不能穷尽发现;但另一方面,仅通过索赔制度设计而忽视尽职调查是极其危险的。

理性看待尽职调查非常必要,虽然不能穷尽一切问题和风险,但对于风险的评估和把握却极为重要,只有建立在充分的尽职调查基础上,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商业判断。尽职调查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要求目标公司及相对方完整披露交易所涉的债务、责任、风险的全面信息,以及资产、财务、争议纠纷、公司治理、劳动事务等全面信息,从而在该等信息中扫描风险、设计控制方案。

2、并购实施阶段的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方式确定之后,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即进入并购实施阶段。在并购实施过程中,双方通过制订严密的并购协议保护交易的安全;通过合理安排融资方式,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

(1)并购交易的法律风险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严密的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并购协议中应当设立陈述与保证条款,被并购方对与目标公司并购有关的任何信息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2)并购融资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并购方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并购过程,并购中往往需要注入大量资金,并购方在筹资过程中所采取的筹资方式会导致自身的财务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财务或经营风险的发生。

并购方企业能否利用企业内、外部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筹集到资金,即企业是否具备融资能力,是关系到企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

(3)财务风险A、财务资料完整性风险。由于财务资料归属于目标公司,但老股东往往会顾虑于财务资料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会隐瞒或甚至毁损部分财务资料,从而导致财务资料、财务档案不完整,造成目标公司可能遭受处罚。

B、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风险。审计报告是公司财务事项的第三方审视,往往会披露一些风险事项,而财务报表附注通常都是需要关注的财务事项,在这些信息中尤其是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中都会包含目标公司的财务瑕疵信息。C、利润归属确定。如果并购交易主体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存在利润归属节点的界定问题,这种归属约定之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D、期后事项风险。由于并购交易活动都会持续一段时间,而目标公司通常又不可能终止经营等待并购完成,双方据以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都是基于一个暂定的基准日,从基准日到实际交割日所持续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该期间所发生的事项如何调整、经营盈亏如何承担或享有都需要予以明确。E、价款支付风险。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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