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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监察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07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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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监察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趋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早在春秋战同时代,即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秦始皇一统天下,置御史大夫。汉设御史台,归属办理宫中内务的少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除三公之外对朝廷百官都可弹劾。至魏晋以后,监察制度的变化有二: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

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督查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明朝以后又设六科给事中,对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官员进行督察,并就六部活动向皇帝进行规谏,以牵制宰相的权力。由于无所统属,往往侵夺御史机构的职责,对监察制度带来不利影响,故至清朝雍正年间,便将六科给事中并入督查院,成为既可对皇帝进行规谏,可以评论朝廷大政,又可纠弹官吏的“科道”制,实现了监察权的统一。

so,唐朝的监察制度在隋朝之上进行发展,设立御史台,将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为10道,每道都设有监察御史,简单来说唐朝扩大了监察机构的全力,监察范围,同时唐朝,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其中的门下省,主要职责就是谏诤,比较有名的像是,魏征 可以说是监察皇帝。而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

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西汉隋唐北宋元明清的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西汉:

1、监察制度— 刺史制度;

2、选官制度—包括察举和征召等内容。选官标准:前期是才能和品德,后期却变成门第望族,九品中正制。隋唐:

1、监察制度—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2、选官制度—科举制度。 北宋:

1、监察制度—北宋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地方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两者相互牵制;

2、选官制度—发展科举制度:a、考试分乡试、省试和殿试三级;b、严格规定了科举考试的程序,殿试成为定制;c、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考试科目;d、在考试方法上实行糊名法。 元:

1、监察制度—御史台;

2、选官制度—沿袭宋朝科举制度。明:

1、监察制度—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厂卫、提刑按察使司;

2、选官制度—八股取士:科举试卷只能从儒家的四书五经中命题。清:

1、监察制度— 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督抚制度 ;

2、选官制度—A、戊戌变法时:改革科举制度,废除八股取士;B、190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度。

历史题秦朝汉朝宋朝元朝对官员监察分别采取了什么措施

秦代开始形成监察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西汉:①汉武帝时,建立刺史制度,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有利于地方稳定和加强中央集权。②选官制度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察举制等,有利于选拔人才。 隋唐:①选拔官员的主要制度是科举制,用考试方式选拔官员,合格者方能为官。②唐时科举制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增多,录取人数扩大,高官主持考试等。

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把选拔官员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但是,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吏治清明和长治久安,吏治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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