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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诉讼时效的区别,依据合同法52条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布合同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之中没有诉讼时效的约束。
依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照常规的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2、按照合同法5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权利。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时,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3、无效的法定情形与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区别: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撤销的法定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两者区别:
1)、都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但是只有在使用该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时,方可以请求宣布无效。而使用该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的并非国家利益的,仅可以申请撤销。
2)、无效的法定情形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完全不一样。
4、合同无效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不存在部分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撤销则必然将合同全部撤销。
变更合同可就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5、按照合同法53条的规定,当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和特征是什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其特征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
(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看,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未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的效力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民事行为都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但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其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第53条又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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