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及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人民调解工作及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方式,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调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表现复杂化等趋势。如何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如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近期我们去了**、**、**等三镇对基层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妥善调解矛盾纠纷,必须认清形势,明确“四大作用”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从中可以看出,矛盾纠纷的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一)调解矛盾纠纷,是促进和谐建设的重大举措。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这种稳定,不是表面的、人为压控下的稳定,而是通过对矛盾纠纷的疏导、调解、消化而形成的一种内在的、有序的稳定。目前,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利益群体日益增多,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如果不在矛盾纠纷萌发之初主动介入调处,而等到矛盾纠纷激化了、事件形成了,再被动地采取措施去补救、处置,不但牵扯精力,而且容易造成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对立,甚至可能给敌对势力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引起社会局部动荡。既伤神费力,又得不偿失。因此,必须把矛盾纠纷的调解置于基础性的地位,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调解矛盾纠纷,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补充。矛盾纠纷的发生,归根到底,是不同利益团体、个体之间的权益和利益的纷争,双方对权益和利益的分配、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对此,有的属于法律范围调整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实现,而我国现行的司法途径程序严格,耗时较长,成本较高,群众难以满意。另外,由于纠纷林林总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全面覆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一种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又具法律权威的形式。调解无疑是一种合乎国情、顺应民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可以解决司法途径难以覆盖、延伸的难题,使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调解矛盾纠纷,是积极主动治安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正处在刑事案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的关键时期,在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下,要想保持社会持续稳定,就必须积极主动治安,掌握斗争的主动权。而纠纷调解一方面可以掌握大量影响稳定的情报信息和治安工作的薄弱环节,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矛盾、加强管理、降低发案机率;另一方面,有些矛盾纠纷具有潜伏性,如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极易引发恶性事件或案件,如果把调解工作做好了,就能有效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可以有效防范一些致人重伤、投毒、甚至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调解矛盾纠纷,是实践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调解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息讼”、“和为贵”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很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调解。因为纠纷有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成本高,有时还存在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而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它强化了协调,多采用建议、讨论、服务、合作、协商等容易沟通的方式,既与法律法规相协调,又缓冲了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易为群众所接受,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二、妥善调解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面对“六大不足”
(一)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镇领导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镇比较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矛盾纠纷预警、排查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调解”的观念。
(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还不够完善。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形成。
(三)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还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没有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各自为政的现象普遍,有些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
(四)矛盾纠纷化解处置有一定的难度。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在运作过程中出现偏差,加之法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使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受损,致使一些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加之地方财力不足,没有更多的经费来解决其根本问题,造成矛盾纠纷反复,化解处置困难。
(五)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各地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够重视,宣传投入较少。特别是在平安法治建设中,深入宣传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
(六)经费不足。部分镇都还未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有的镇即使列入,但远远不能支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际支出。
三、妥善调解矛盾纠纷,必须主动应对,实现“五大转变”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要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就必需加强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从目前我市的情况看,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件事情。
(一)进一步提高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用与意义的认识。当前我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是一些镇、部门的领导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使机构运作不够正常,制度和措施不完善或得不到落实。因此必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相关领导务必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建设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议程,狠抓落实,特别是党政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调查、亲自协调,亲自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带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要不断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调解过程中的新经验,积极探索调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一个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常抓不懈。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明确职权。几年来出现了一些部门之间不协调、推逶、依赖的现象,除了个别地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构不统一外,种种迹象表明这都是因为职权、职责不明及排查机构没有监督、奖惩事权所引起。因此,我们要按照党委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为主,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责权。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真正做到领导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奖惩到位。要联系实际,针对各个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完善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要制定和落实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到排查要全面,化解要彻底,报告要及时,预案要完善。把各类不稳定因素及纠纷苗头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一方平安。
(三)进一步加强、壮大队伍,提高素质,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在调整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充实人员,要将有专业知识,有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上来,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对镇的调解队伍建设,除尽快完善专职调解员的管理模式,发挥其作用外,还应采取多种方式尽快充实、壮大镇调解队伍,解决目前存在的、以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或各自为战的调解工作方式,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四)进一步落实和保障排查调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部分镇都没有将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由于缺乏经费,严重制约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要克服等、靠上级解决的思想,想方设法地解决困难,认真、积极地为战斗在一线的基层排查调处工作人员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五)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使群众从对抗抵触情绪逐步转变到理解和支持处理工作上来。另一方面,要把基层干部、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能,深入基层,重点宣传,通过以案释法等手段,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
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左右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坚持不懈,一定会取得应有的成效。我们要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迎难而上,真抓实干,全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为维护我市社会大局稳定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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