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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08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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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又容易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相同之处都是以为他人提供劳务

的形式获取劳动报酬,但在主体地位、承担责任的方式、劳动专属性、领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方面二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天壤之别,所以,正确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

下面笔者结合个案简要谈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2006年12月13日,余某在连某处从事装钢筋工作结束转身离开时,被赵某驾驶的sb2582号农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天,余某与其他两位工人为连某装钢筋,双方约定无论有几位工人为其装钢筋,每吨钢筋10元钱,装完车后即按约定的吨位数量和价钱一次性结算,由装卸工人自行分配劳动报酬。因此,工人们有时一人一天可在几个门店用同样的方式干活,不接受老板的组织管理和指挥,来去自由。事故发生后,余某的父亲及子女起诉要求连某赔偿各项损失296373.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等人按约定的吨位数量和价钱为被告装钢筋,装完钢筋后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由其自行分配,不接受连某的组织管理和指挥,来去自由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余某等人与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96373.47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约束雇员,可以随时对雇员的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在工作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接受雇主的管理和监督,雇员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自己决定,其劳动是一种从属劳动。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可以选择他认为最好的方法完成工作,是一种独立的劳动。

其次,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雇佣关系种,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是法定责任。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则不同,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就不负赔偿义务。

第三,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因此,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该劳务是否达到了雇主所期望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雇员提供了劳务,就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工作成果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承揽人依据合同获得的劳动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力,雇员未按顾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承揽关系侧偏重于完成劳动成果质量的好坏,没有交付劳动成果,或者交付的劳动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四,劳动专属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经顾主选定,未经雇主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出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由他人代为劳动,必须亲自履行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领取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一般是长期、固定、日常性的工作关系,雇员在雇主规定的范围内工作,因此,顾员领取劳动报酬的方式一般是固定的。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是临时性的,应急性的,因此,领取劳动报酬比较自由,一般为一次性领取。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支付雇员报酬数额的多少属于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双方约定的报酬数额或给付方式可以协商变更,且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与否。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不得请求报酬,按质、按量、按时的交付劳动成果是获取劳动报酬的必备条件。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余某在劳动中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进程,在装卸过程中并不接受被告的指挥和监督管理,余某提供的

只是完成装卸任务这一劳动成果,且该成果是被告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因此,余某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个承揽关系,被告作为定做人对承揽人的损害没有存在过错,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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