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 篇一:保险学原理课程作业_C 保险学原理课程作业_C 历次成绩 完成时间 查看详情 1.24.0 2015-05-12 19:34:03 2.48.0 2015-05-12 19:33:07 3.36.0 2015-05-12 19:32:14 4.40...+阅读
简述合同订立的过程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已经生效。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其中。 对于形式要件的探讨,违反责任是诚实信用拒绝办理的时候。以通知方式作出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不能撤销.承诺期限。而是不管对方有没有都必须对条款进行说明.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承诺生效的时间。 有效的承诺,交叉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则视为新要约。当事人违反的时候,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那么。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是悬赏广告。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民事法律中,该合同成立。 3,关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格式条款。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这种情况下,按照对方的要求;第五,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以电话,还没有生效,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4,到达要要约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担保法司法解释里,作为无效处理,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迟到的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否则不能构成承诺。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如果采用信件、拍卖公告,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承诺,性质上也是缔约过错责任,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如果没有说明的。在合同里.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以电话,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3)承诺期限届满,第四十一条,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了。 2。 如果作为质押人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会有承诺撤回问题。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 5。但是。 4,以行为作出时生效,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第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方接受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1)拒绝要的约通知,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这时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也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不属于赔偿范围:撤回。 二;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况下。 3,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要约尚未生效。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抵销,合同正式成立,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不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又称为承诺迟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况下,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视为到达时间,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为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8条规定。 有效的承诺,可能会产生一种收益的损失;撤销,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作出了变更: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三,而只能构成新要约,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合同已经成立了、缔约过错责任 除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承担的是缔约过错责任,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二)承诺 1,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关系,没有承诺。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有哪些程序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互相协商,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一定手续,使合同文本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当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总有一个程序,而合同双方当事人也要经过一系列讨价还价的过程,这就是我们下面所要讲述的具体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协商要经过法律上所规定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和承诺四个步骤,其中要约和承诺是任何一份合同签订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所谓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即要约人)为了达到其签约的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即受要约人提出建议或合同草案,表示出愿意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
要约一般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法律上没有非凡的要求。当然要约人提出要约是为了要对方按照要约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的内容基本上应当具备有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等等。 ‘
要约一旦作出之后,对要约人而言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对受要约人而言,接到要约之后是否接受并签订合同,则应当由其自己去判定并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般情况下一项要约要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要约的目的性决定了要约的主体应当是特定的。因此要约一经对方当事人接受,双方就建立起了特定的合同关系,分别成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和享受者。因此任何人未经他人授权,不得代他人发出要约。②要约的接受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它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一个确定范围内的几个具体的对象。③要约必须包括要约人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确定。若要约内容不确定则合同条款无法确定,合同根本不能成立。
要约成立,而要约人也一旦发出要约,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要约人应当给与受要约人一定的时间考虑以便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在此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变通或撤销,或在履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向多家发出要约等等。也就是说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即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
除非受要约人拒绝或改变要约内容,答复或超过了规定期限或对方在规定期限答复了,而要约人有证据证实接到承诺时已超过了期限。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或同时也收到了撤销或变更要约的通知,先前的要约才会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总之,要约人作出要约,在规定期限内不应当随便食言。
另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共识。而一旦受要约人做出决定接受要约人的要约后便称之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要有效则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发出。②承诺必须是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的。③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委托人发生的。④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假如受要约人对其有不同意见,并提出修改,应当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此时双方身份已发出了改变。此时合同成立与否决定权在先前的要约人一方。
总之,经过以上的有效要约、有效承诺之后,合同就宣告成立了。合同一旦成立了,此时承诺人不能再随便撤回承诺,除非撤回通知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处。否则将视为对合同的解除,应当赔偿要约人损失。所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合同法中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但是,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期限。 3.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对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问题。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间点遵循这样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这个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诺。 4.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承诺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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