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做好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做好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做好信访...+阅读
人民法院对涉法涉诉的案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区高级人法院也下发了对信访案件包括“四定一包”等在内的许多文件,但从办理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各法院对信访案件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领导重视,法院就重视,领导不重视,法院、干警也就不重视。多数法官都有重审判
轻信访的观念,加之现在的审判案件压力过大,许多办案的法官都有:“正经的审判工作都干不好,哪还有时间管那些闲事”,再者很多法官都认为信访人都是告法院的、告法官的一些“赖人“,专门损害法院、法官的形象,对这些人法院不应管,一接到信访件,就有抵触情绪。
2、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大部分在案件处理时就已经对审判人员反映过了而且办案的法官已经解释过了。在信访案件中,有的信访人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反映问题不负责,随意扩大问题,或者有的信访件无中生有,损坏法官、法院的形象,使被反映的法院、法官很反感。这样就直接导致在接待来访人或办理信访案件时,有拖、推的现象,有的案件法官有:“我办的案件没有问题,你想告就告。”的思想,不愿意接触当事人。
3、涉及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数量上升。我院2007年、2008年上级机关及本院信访接待反映的信访案件90%以上都是反映执行方面的。执行方面的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反映几个方面:第一执行不力,认为法院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导致执行不力。第二提供执行线索。认为法院以对方没有财产为由推拖执行,给执行人员提供了执行线索,但执行人员却没有采取措施,只能通过信访渠道,以便引起领导重视。第三执行人员因办人情案,有推、拖不执行的情况。第四反映案外人反映执行错误的,这种信访案件比较少见,多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五反映一些长期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主要是执行积案或正在中止的案件。信访人以信访的形式希望领导重视,能够将案件执行。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基本都是随着案件执结信访案件也就结了,有的一天不结,信访案一天不止,造成了重信重访。
4、信访接待人员或者不同的部门之间答复不一致导致当事人信访不断。因我们是基层法院面对的大部分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群。我们在给他们作辩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时上级机关不顾及下级法院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答复,有时一句“ 法院他们应该管”一句话,就使本来已经在基层法院解决的信访案件前功尽气。还有一些不属于法院主管或管辖的案件,但政府相关部门又不能解决,就直接一句“你们找法院去!”但到法院后法院答复不属法院管辖的,信访人就认为法院推、拖不愿管,导致到政法委等机关信访。县机关、部门及有相当一部分人都认为,法院就是解决事情的最后一道防线,解决不了的事就找法院,他们把法院看成是一个大箩筐,只要他们认为解决不了的或者是棘手的都往法院推,导致一部分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或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信访、缠诉不断。
5、原审判法官或执行人员态度恶劣、答复不准确,造成当事人针对某个人信访不断。
通过接触这些信访案件有些案件是由于我们的审判、执行人员在答复当事人时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及执行的进展情况没有向当事人公开,造成当事人存在一些合理的怀疑,对审判、执行人员不信任,认为审判、执行人员偏袒一方,怀疑审判执行人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针对某个主办法官或执行人员进行告状信访。
6、个别信访人员属于无理缠诉、缠访。法院处理的案件是公正的,程序合法,但信访人认为只有通过信访渠道才能有领导重视,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如果判决或执行的情况他们满意,他们还行,如果判决书执行的结果稍不顺意,他们就会到处写材料上访、告状。我院有一案件谷某某,从开始审判到执行几乎每一个环节,他都要信访,写材料到上级机关信访,结果审判、执行人员谁一见他们都头痛,不愿审理、执行他们的案件。这样的人抓住了上级机关和法院对信访案件的重视程度,上级机关只要一有信访案件,内容是关于法院的就一级一级批转下来,法院一接到批件,就准备着汇报材料逐级上报。但这样的信访人很难被安抚,只要案件一天不结或者说他的目的一天达不到他就会不断上访缠诉。例如常到我院信访的余某某,其在1996年被人故意伤害致成重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后余某又经二次手术,经审理也全部予以赔偿,但余某某的妈妈常年到我院信访、缠诉,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但答复其如果再为余某某治病有花费的可另行起诉,余某某却没有看病的票据也不起诉。隔一段时间就用轮椅推着余某某到我院来,丢在院门口走了。没办法我院出于到残疾人的考虑还给买点吃的,再用车送回家去。不得已我院与其所在的乡、镇联系给其解决了社会救济的事情。今年余某某死亡,崔某某还来我院信访,缠诉不断。
7、信访人反12全文查看映的情况属实,我们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确有压案、拖案、推案的情况。有的案件信访人不反映案件没有结果,执行也执行不下去,一旦作为信访案件为领导督办,下一番大力气,这些案件就很快的得到了解决。
解决的办法:
一、加强对信访案件的重视,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
丰富信访案件的来源渠道:
1、
上级机关批转的书面信访案件;
2、信访专人接访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案件;
3、院领导在院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中发现的信访案件。信访人无论是口头反映还是书面反映,都应统一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填写信访案件流转单,并由院长根据反映的问题将信访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反映审判的确定主管领导为包案领导,主办法官为责任人,实行案件责任包干制;第二类反映执行的,确定执行局长为包案领导,执行人员为责任人;第三类反映审判、执行作风方面问题的交院纪检组查办。立案庭根据批示将这些信访案件确定一个办理的期限转交责任人的手中,这件信访案件就作为一件案件开始进行流转。立案庭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信访案件超过办理期限的按超审限案件对待,进行处罚。
二、作好解疑释惑、判后答疑工作。
反映的许多审判、执行方面的问题,实际是我们的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并没有给当事人作好十分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工作。我们的许多法官认为只要我适用法律没有问题、程序合法,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十分有限,法律是一门十分深奥的学科,给基层的当事人讲法律无异于天方夜谭,他们不懂。所以只追求了审判的法律效果,而忽略了法律的社会效果。但我们仔细想一下就不难发现这种观点认识上的不足,我们的法律不是一部纯理论的法理学论著,它的根源是
12全文查看人民法院对涉法涉诉的案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区高级人法院也下发了对信访案件包括“四定一包”等在内的许多文件,但从办理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各法院对信访案件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领导重视,法院就重视,领导不重视,法院、干警也就不重视。多数法官都有重审判
轻信访的观念,加之现在的审判案件压力过大,许多办案的法官都有:“正经的审判工作都干不好,哪还有时间管那些闲事”,再者很多法官都认为信访人都是告法院的、告法官的一些“赖人“,专门损害法院、法官的形象,对这些人法院不应管,一接到信访件,就有抵触情绪。
2、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大部分在案件处理时就已经对审判人员反映过了而且办案的法官已经解释过了。在信访案件中,有的信访人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反映问题不负责,随意扩大问题,或者有的信访件无中生有,损坏法官、法院的形象,使被反映的法院、法官很反感。这样就直接导致在接待来访人或办理信访案件时,有拖、推的现象,有的案件法官有:“我办的案件没有问题,你想告就告。”的思想,不愿意接触当事人。
3、涉及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数量上升。我院2007年、2008年上级机关及本院信访接待反映的信访案件90%以上都是反映执行方面的。执行方面的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反映几个方面:第一执行不力,认为法院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导致执行不力。第二提供执行线索。认为法院以对方没有财产为由推拖执行,给执行人员提供了执行线索,但执行人员却没有采取措施,只能通过信访渠道,以便引起领导重视。第三执行人员因办人情案,有推、拖不执行的情况。第四反映案外人反映执行错误的,这种信访案件比较少见,多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五反映一些长期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主要是执行积案或正在中止的案件。信访人以信访的形式希望领导重视,能够将案件执行。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基本都是随着案件执结信访案件也就结了,有的一天不结,信访案一天不止,造成了重信重访。
4、信访接待人员或者不同的部门之间答复不一致导致当事人信访不断。因我们是基层法院面对的大部分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群。我们在给他们作辩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时上级机关不顾及下级法院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答复,有时一句“ 法院他们应该管”一句话,就使本来已经在基层法院解决的信访案件前功尽气。还有一些不属于法院主管或管辖的案件,但政府相关部门又不能解决,就直接一句“你们找法院去!”但到法院后法院答复不属法院管辖的,信访人就认为法院推、拖不愿管,导致到政法委等机关信访。县机关、部门及有相当一部分人都认为,法院就是解决事情的最后一道防线,解决不了的事就找法院,他们把法院看成是一个大箩筐,只要他们认为解决不了的或者是棘手的都往法院推,导致一部分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或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信访、缠诉不断。
5、原审判法官或执行人员态度恶劣、答复不准确,造成当事人针对某个人信访不断。
通过接触这些信访案件有些案件是由于我们的审判、执行人员在答复当事人时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及执行的进展情况没有向当事人公开,造成当事人存在一些合理的怀疑,对审判、执行人员不信任,认为审判、执行人员偏袒一方,怀疑审判执行人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针对某个主办法官或执行人员进行告状信访。
6、个别信访人员属于无理缠诉、缠访。法院处理的案件是公正的,程序合法,但信访人认为只有通过信访渠道才能有领导重视,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如果判决或执行的情况他们满意,他们还行,如果判决书执行的结果稍不顺意,他们就会到处写材料上访、告状。我院有一案件谷某某,从开始审判到执行几乎每一个环节,他都要信访,写材料到上级机关信访,结果审判、执行人员谁一见他们都头痛,不愿审理、执行他们的案件。这样的人抓住了上级机关和法院对信访案件的重视程度,上级机关只要一有信访案件,内容是关于法院的就一级一级批转下来,法院一接到批件,就准备着汇报材料逐级上报。但这样的信访人很难被安抚,只要案件一天不结或者说他的目的一天达不到他就会不断上访缠诉。例如常到我院信访的余某某,其在1996年被人故意伤害致成重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后余某又经二次手术,经审理也全部予以赔偿,但余某某的妈妈常年到我院信访、缠诉,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但答复其如果再为余某某治病有花费的可另行起诉,余某某却没有看病的票据也不起诉。隔一段时间就用轮椅推着余某某到我院来,丢在院门口走了。没办法我院出于到残疾人的考虑还给买点吃的,再用车送回家去。不得已我院与其所在的乡、镇联系给其解决了社会救济的事情。今年余某某死亡,崔某某还来我院信访,缠诉不断。
7、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们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确有压案、拖案、推案的情况。有的案件信访人不反映案件没有结果,执行也执行不下去,一旦作为信访案件为领导督办,下一番大力气,这些案件就很快的得到了解决。
解决的办法:
一、加强对信访案件的重视,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
丰富信访案件的来源渠道:
1、
上级机关批转的书面信访案件;
2、信访专人接访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案件;
3、院领导在院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中发现的信访案件。信访人无论是口头反映还是书面反映,都应统一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填写信访案件流转单,并由院长根据反映的问题将信访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反映审判的确定主管领导为包案领导,主办法官为责任人,实行案件责任包干制;第二类反映执行的,确定执行局长为包案领导,执行人员为责任人;第三类反映审判、执行作风方面问题的交院纪检组查办。立案庭根据批示将这些信访案件确定一个办理的期限转交责任人的手中,这件信访案件就作为一件案件开始进行流转。立案庭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信访案件超过办理期限的按超审限案件对待,进行处罚。
二、作好解疑释惑、判后答疑工作。
反映的许多审判、执行方面的问题,实际是我们的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并没有给当事人作好十分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工作。我们的许多法官认为只要我适用法律没有问题、程序合法,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十分有限,法律是一门十分深奥的学科,给基层的当事人讲法律无异于天方夜谭,他们不懂。所以只追求了审判的法律效果,而忽略了法律的社会效果。但我们仔细想一下就不难发现这种观点认识上的不足,我们的法律不是一部纯理论的法理学论著,它的根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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