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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规内容

04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办法有什么]主要是保护投资人的本金吧 。保本固收的理财和基金等都不错。 思路都是一样的,根据4321原则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 首选性价比高的理财平台,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 适合自...+阅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五条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有哪些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的对象由各国具体国情决定,并受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传统上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范围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的领域已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

比如,在20世纪60年代末,集体投资机构大量增加,一度成为关注的焦点,目前,比利时、意大利、瑞典和瑞士等国已经将这些机构置于监督之下。英格兰银行也已经宣布对金边债券市场(即国债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采取监督措施。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国金融监管的范围开始进一步扩大,其中有两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 一是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出发,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为了保持公众信心,不得不把一些曾经不受监督的机构纳入监督之列。因为往往是这些机构最容易发生问题,如1973?1974年间英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就是由一些在银行业边缘活动的小金融机构引发的,这是英格兰银行扩大监督的原因之一。 二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那些过去曾游离于金融监督网之外的机构,其业务活动对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特别是许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并不在监管范围之内,所以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采取扩大监管范围的办法。 比如荷兰1987年修订了信贷体系监管条例,扩大了监督范围。挪威从 1979年开始将贷款协会纳入监管范围。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金融监管仍主要沿袭传统计划控制方法,对监管对象的研究还刚开始,所以,我国银监会金融监管的对象目前仍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 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和金融创新的日趋活跃,银监会监管对象根据金融业发展趋势适时调整的要求将会逐渐提出。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什么权利

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原文,这可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明白的。主要看职责。 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

银行业监督法推进了我国银行业监督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有什么改变

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银监法具有以下两大特点:1、大量吸收和借鉴国际上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银监法的条文设计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监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内容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如明确监管者的目标和原则;保证监管者的独立性: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保护;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法律责任”一章还授权监管机构对违反法律。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如规定监管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通过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银行监管机构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强化了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科学监管措施;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审计。

构成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整改、对监管权力予以规范、新加坡等国家银行业的法律制度;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协调外部监管机制;加强银行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和境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大量吸收和借鉴国际上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银监法具有以下两大特点;加强银行监管当局与境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终止,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并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明确监管者的目标和原则、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韩国。

3,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重组或撤销、法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共同实施有效的跨境监管等等、变更;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区别不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会谈制度、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有权区别不同情况,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监管机构应当在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等。因此,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立法创新;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4。 6: 1;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违反本法第42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决定不批准的: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保护、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措施;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系统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依法办事,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英国,公正廉洁;未依照本法第28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形式;提高并裹监管能力,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内容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说明理由,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取消任职资格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处罚措施。如第43条规定;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保证监管者的独立性,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银监法的条文设计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监察等机关,等等、规定监管的程序、规定银监会的法律责任,强化市场约束;加强信息披露。

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监管权力、日本,应当在规声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银监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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