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DNA异质性及其法医学应用]【关键词】mtdna;异质性 【中图分类号】d91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40—04 线粒体dna(mitochondrial dna,mtdna)是惟一 的细胞核外dna。人类mt...+阅读
浅议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由3例错误鉴定所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0s2-06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如
杀人、抢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
患纠纷等)涉及大量的医学、法医学鉴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生效之前,对于医学、法医学鉴定,基本上
都由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复核,去伪存真,纠正了大量的错误鉴定,一定程度
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而如今,随着《决定》的生效,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权”被取消,法院不能再依靠
自身的技术力量对案件中的特殊证据—— 医学与法
医学鉴定进行复核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如何对待公安、检察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是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还是坚持“审核质证”的
原则。作者认为,不但必须坚持“审核质证”的原则,
而且还应该切实加强。应当用科学的眼光,实事求是
地对待公安、检察和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慎
重行使采信权、裁判权,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中遇到的3例社会鉴定机构
鉴定的法医学案例存在的问题,谈一谈人民法院开
展法医学审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
、案例介绍
下述3件案例,是我院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办案
法官委托,对所送卷宗材料中有关医学、法医学资料
进行审核,并邀请临床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会
诊之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委托法官出具了正式的“司
法技术咨询审核意见书”。事后进行了反馈调查。现
结合反馈意见作介绍、评析如下。
【案例1】伤者王××,男,38岁。2006年2月21
日,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推倒在地,并被脚踢腰
部而受伤。2006年2月22日~2月27日住盐城市
中医院治疗,人、出院诊断为“腰1,3椎体压缩性骨
折”。2006年5月23日,王××到××市第×人民医
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评定,x线摄片(06—
157),报告:腰
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
缩近1/2,该所法医阅片认为:“l
1、l3椎体压缩性骨
折,前缘压缩均达1/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45条评
定为10级残疾,并依照该标准总则1.6条,晋升为9
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06
年第××号)。本院法医审核时,对x线负片进行测
量计算.其第1腰椎前缘压缩约1/3,第2腰椎前缘
压缩≤45%,均不足1/2,结合社会鉴定机构所在医
院的x线摄片医师认为王××第
1、第3腰椎体前
缘高度压缩均不到1/2(明确报告为近1/2),达不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应评定为10级
残疾,更不能晋升为9级残疾。
该案的“9级残疾”是明显的“无中生有”。该鉴
定存在3方面的错误;(1)对伤者的第
1、3腰椎骨折
是否为新鲜骨折,没有做出判别;(2)对没有达到有
关等级的损伤,做出不切实际的残疾等级评定;(3)
对未达最低等级的残疾做出评定,并在错误的等级
评定上再予晋升残疾等级,更是其错。办案法官参考
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未予采信,委托了另一社会鉴
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其不构成残疾。法
官根据本院法医的审核意见,采信第二份鉴定结论
做出了裁判。
【案例2】伤者申××,男,53岁。2004年1月26
[作者简介]周从禹(1957一),男,汉族,江苏盐都人,大学本科。现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主任法医师,
审判员;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tel:+86—515-8236075;e-mail:zhoucy1956#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当即昏迷约1分钟,
醒后头痛头昏,双上肢疼痛,活动受限,双手麻木。检
查:左头顶部2 cm×3 cm头皮下血肿,面部肿胀,
双前臂运动受限,肌力ⅲ级。mri检查:颈5-6椎间
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颈3.4节段高信
号改变,中央部 12全文查看明显。诊断:头部外伤,面部挫裂伤,
头皮血肿,脊髓损伤,c, 椎间盘突出。住院保守治
疗。2004年3月1日出院,出院时一般情况可,两上
肢肌力ⅲ级,两下肢肌力正常。2004年×月××日,
××市公安局鉴定为4级伤残。法医学审核中发现:
(1)申××于2004年9月20日鉴定之前,其四肢肌
力即
基本恢复正常(上海长征医院0022731号门诊
病历2004年8月23日记载:右上肢肌力v一级,左
上肢v级);(2)2004 年9月14日(盐城市第×人民
医院会诊)检查记录有多处改动— — 双(注:此处
“双”字为“左”字改成)上肢肌力3 (注:“3”为“5”所
改而成)级,左下肢肌力3一(注:“3”亦为“5”所改而
成)级,右下肢肌力3锻,病理征
(一)。200~年×月×
日检查,其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仅遗有双上肢
轻度瘫痪(左上肢肌力v一级,右上肢肌力ⅳ级),与
被告人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的情况相符,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
2002)4.7.1.e条之规定,只应评定为7级伤残。
该例鉴定存在明显的“拔高”。伤者申××于鉴
定时的实际情况(右上肢肌力v-级,左上肢v级)只
应评为7级残疾.但原鉴定人却评定其为4级伤残,
该鉴定人显然没有“看到”上海长征医院20o4年8
月23日0022731号门诊病历中的有关记录,同时也
没有“注意”到××市第×人民医院会诊检查记录于
关键之处的多处改动,而将申××的残疾评定为4
级,是明显的“拔高”。
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法医的审核意见.重新启
动鉴定程序。经重新鉴定为7级伤残,法官再次向法
院法医咨询后,采信了“7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依此
进行调解结案。
【案例3】伤者徐××,男,55岁。2005年8月15
日被他人故意用菜刀砍伤左肘部.伤后4小时临床
检查:左肘部10 cm横形伤口,左手感觉减退、运动
障碍⋯⋯诊断为:左肱骨双骨折。左桡骨小头骨缺
损,伸肌断裂,神经损伤待排,2005年12月2日××
市公安局法医检查:左肘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左
手小指活动功能稍受限,鉴定为“轻伤”(××市公安
局2005年第××号物证鉴定书)。2006年×月×日,
盐城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检查.其
· s3 ·
左肘关节活动度丧失75%以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8.40
条评定为8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
鉴定所2006第××号法医学鉴定书)。
该例在法医审核之前已有出自于两个鉴定部门
的鉴定。两份鉴定的内容不同,前一份是损伤程度,
由××市公安局于伤后两个半月做出,此时损伤恢
复时间短,鉴定时机不到;后一份是残疾程度,由×
×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伤后五个半月
做出,已到鉴定时机。两份鉴定相隔3个月,对伤者
的检查也是相差3个月,但两份鉴定对伤者左肘关
节活动障碍程度的检查数据差距较大,依据两份鉴
定所记载的数据,前者为轻度障碍,后者则为严重障
碍(功能丧失75%以上),这两份鉴定。可以肯定地
说有一份是错误的,不是前者低评了损伤程度,就是
后者高评了残疾等级。
基于上述审查分析,法院法医建议对伤者左肘
关节的功能障碍程度作医学鉴定后重启鉴定程序。
经医学会诊检查并鉴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在
55%左右。第三次鉴定时,鉴定机构依据医学会诊鉴
定所确定的左肘关节活动障碍程度,依照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
关标准重新鉴定为9级残疾,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的最终鉴定结论表明该案的前两次鉴定结
论都是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上3个案例,提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人民法院
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
察)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必要性— —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自《决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法医的职能发生
转变,由鉴定转变为审查,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
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工作是对案件
进行审判,做出裁定、判决。公正的裁定、判决必须建
立在查清、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审
查,主要是对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和审查。
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明确规
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s4 ·
任何证据都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法医学鉴定作
为证据的一种,自然也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是否采信
应当由法官通过审核做出判断与决定。未经查证(审
核)的医学或法医学鉴定结论绝对不能作为证据采
信。法律赋予法院拥有审核职能,这也就决定了法院
有权不予采信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也有权指
定或组织其他的鉴定机构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决
定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
中,很多法官对鉴定结论过于盲从,放弃对鉴定结论
进行必要的审核而直接采信,或是简单地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启鉴定程序。放弃了自己的审核权,实际上
相当于赋予了鉴定结论预定的证明力。在这些法官
的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实际上不是待审证据而成
了最终结论。这样做实质上违反了司法程序,是对工
作的不负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由过去的复
核鉴定转变为法医学文证审查,负责审核、审查社会
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能否采信,对
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十分必要。
(二)必要性— — 历史提示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官审核的关
键与重点。对普通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审核,法官
一般均可自己完成。而法医学是一门多学科知识相
互结合、相互渗透的应用科学。法医学鉴定结论是鉴
定人应用临床医学、法医学以及其他科学理论与知
识、技术进行检查、检测、综合分析的结果。对专业性
很强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除了要审核其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外,还有一个“科学性”的问题。科学
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假。要求不具备相应理论与知
识的法官对法医学鉴定书以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
审核,做出取舍,继而做出裁判,确实是“勉为其难”。
根据作者二十多年来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践来
看,法官对公安、检察与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
绝对不能有“拿来就用”的思维和做法。上世纪80年
代初,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法医,就
是为了审核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审核
公安、检察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后来渐渐转为鉴
定。无论是80年代初开始阶段的“审查”,还是80年
代后期以后的“鉴定”,对法官办案,对人民法院保证
公正司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际效果非常明显。
从以往的内部统计分析来看,医院的诊疗资料尤其
是诊断证明,存在一定的“水分”,公安、检察的鉴定
也有15%左右的错误率。而现在的法医学社会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机构。都源出于医疗机构,其思维方式、工作习惯以
及医护人员之间的人情、招呼,势必影响其所作鉴定
的正确率(从目前法院法医于本职工作之外所遇到
的一些咨询,就明显地发现社会鉴定机构有很多错
误的鉴定)。因此,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
有可能错误的鉴定结论,如果不加审核,不予甄别,
采取“拿来就用”的不作为做法,审判质量得不到保
证。
(三)重要性— — 现实要求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
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
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
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
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
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
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
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
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
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
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
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
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 病史
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
“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
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
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
定人员约束较少。出具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情况
的鉴定结论的概率较高;(5)根据侧面反映与直接接
触了解,社会鉴定机构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错误鉴
定。这些错误鉴定,有些是“技术”原因的失误,但也
有一些是非技术失误。
(四)重要性— — 公正司法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相关调研信息,社会鉴定机
构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有的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一味迎合当事人需要,有的“买卖鉴
定”,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大了因“鉴
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引发
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明确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手中握有一份法医学
鉴定书的当事人基本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于该份
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法官是否采信该份证据,主要看
对方当事人是否存有异议。而对方当事人不具备医
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不了解举证方的诊疗就医情
况。不了解其诊疗资料的真实程度,相对于其他几类
证据的举证责任来说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鉴
定结论进行分析、判断。实践中,对于法医学鉴定结
论,有的当事人盲目相信;有的当事人半信半疑,但
又不能提出具体的理由和证据;也有的当事人采取
全盘否定的态度。当事人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
案件.有的法官往往采取拿来就用的做法,使得原本
可能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合法化,有可能导致
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有些案件结案以后,当事人发现
法医学鉴定结论确有问题而导致错误裁判,采取申
诉或再审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后来
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是拖延、辗转,浪费了当事人
的精力、财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迟到的
公正就是不公正。人民法院的形象自然会因此不同
程度地受到影响。
对待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的鉴定,如果
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不问青红皂白,拿来就用,让错
误鉴定迷糊了法官的眼睛,就会因“鉴定”而导致裁
判不公,判决错误。如:案例1的被告方会因错误鉴
定多付两个级别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伤者,则会因
错误鉴定而多获得三个级别、5万多元的赔偿以及
终身护理费用。案例3的加害人则因公安的鉴定而
被重罪轻判。逃脱法律对他的刑事制裁。人民群众会
因这些个案的累积作用。加大对法官的偏见,增加对
人民法院的误解,进而怀疑法律,不满社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核、审查
工作十分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能够辅助
审判人员发现有瑕疵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建议补充
鉴定、重新质证或重新鉴定。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
(2)通过审核、审查,辅助审判人员解答案件当事人
的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通过开展法医
学文证审核、审查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的发生,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
会”.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法院不能为“人大”的决定完全束缚,应当
“有所作为”。应当建立健全如下规定与制度:但凡案
件审理过程中已在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及相关医疗
· s5 ·
病史材料,办案法官在做出裁判之前,应当送交人民
法院内设的法医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要求审核,既可
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主办法官依职权提出。如
法官依据未经审核的鉴定书证进行裁决而形成冤、
假、错案的,承办法官及(或)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三、相关讨论
f一)由法医进行审核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有人认为.由法医进行审核,与《决定》相悖,没
有法律依据。法律只规定对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
及关联性进行审核。而这样的审核应该是由法官来
进行的。由法医进行审核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实不然,第一,《决定》只是规定法院没有鉴定
权。但未取消法院的审核权。第二,法官办案,需要对
所有证据(鉴定书证只是证据的一种)进行审核,这
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第三,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单纯是
法官的个人行为。法院的裁判文书盖有法院印章,是
以法院的名义发出的。法院是一个整体,部门之间有
协同、有配合,专业之间有渗透、有互补;法官的知识
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方面必须有他人的配合、参谋
与指点;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甄别、
审核。去伪存真,防止办错案件,是对当事人、对法律
负责的积极行为,绝非“越俎代庖”。第四,法院若是
无条件的执行《决定》,但凡鉴定书证“拿来就用”,不
进行审核。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是对当事
人的不负责。是对司法的不负责,难以避免“负面作
用”。如案例1的鉴定不予否定,被告方则会因社会
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平白无故多付出两个级别(2万
多元)的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原鉴定如果不经审核
纠正.肇事方就会多赔偿3个伤残等级(5万元左
右)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受伤人的终身护理费用,
对肇事方来说.显然是不公的。案例3的情况比较复
杂.就伤者左肘关节活动障碍情况而言,按照公安的
检查记录,当定轻伤无疑,其残疾等级只能评定为
10级。而按社会鉴定机构的检查记录,残疾等级应
为8级。但损伤程度则相对应该重新鉴定为“重伤”。
如果我们不加审核。直接采信两份鉴定,那么就会出
现相悖的情况。
(二)当事人无异议时,法官是否有必要提起审核
也有人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另一
方提交的鉴定如果存有怀疑,自会提出反驳,要求重
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说明他认可鉴定,
法官没必要提起审核。
· s6 ·
从“公平正义”角度来分析,此种想法是错误的。
大家应该知道,在专业性、保密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
面前,当事人是弱者。不像那些普通证据(如借条、欠
条、合同、协议),当事人只要没写、没签,自然会对另
一方的举证提出反驳,要求甄别真假。但不同的是,
对于法医学鉴定这类证据来说,由于伤者并不了解
有关鉴定标准,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就伤残是否符合
“标准”问题而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而被告方除了
不了解鉴定标准之外,对伤者的身体状况、诊疗资料
真实性也不了解,因此,他(她)们很难对另一方举证
的法医学鉴定提出怀疑,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在诸
多“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法医
学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这些法医学鉴
定结论全都正确。事实上,在以往所审理过的案件
中.并不缺乏这样的案例。由于当事人没有对法医学
鉴定提出异议,导致许多伤害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糊涂僧断糊涂案”,稀里糊涂做出裁判。
(三)审核意见不能作证据,是否有必要“吃力不
讨好”
还有人认为: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法官采
纳,提起重新鉴定,不就行了,审核意见又不能作证
据采用,何必进行审核.做“吃力不讨好”的事呢。
这种想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绝非完全正确。
也许当事人囿于知识、条件及材料的占有等等因素
影响,对一份鉴定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依据鉴定结论
做出裁判,被告人对裁判也未提出异议,服判了,法
官自己认为裁判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个鉴定原本
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官没有提出进行审核.应当说法
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能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
纠正错误的鉴定,法官依据错误的鉴定做出了裁判,
实际上就是办了一个错案。
在既往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不乏有一种损伤结
果,引发多次鉴定(曾有报道为7—8次)的案例。这
类鉴定,对损伤程度的认定,从无到有,从轻到重,再
从重到轻、到无,反反复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面对多个鉴定结论.如
何选择。是不是当事人提出一次要求重新鉴定.就重
起一次鉴定程序。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一致.好
办,采信就是了。但两次(或多次)鉴定结论虽然一
致,然而都是错误的,法官贸然采信,岂不是办了错
案;如果鉴定相左,结论不一,怎么处理;倘若多次鉴
定,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又如何取舍、采信,这是无法
回避的现实。而法官真的这样去做,那就会导致无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无止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这不仅仅是浪费了当事
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
重要的是会引起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法官的审判能
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怀疑。
面对有怀疑的法医学鉴定.简单地答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起鉴定程序,是一个最省心、最省事的办
法。但是,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的事,审核是人民法
院的“活”:鉴定是别人用他们的眼睛看待事物,用他
们的头脑思考问题:审核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医用
自己的眼睛看待事物,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对待
某一事件,不同的人会有相同的看法,也会有不同的
看法,鉴定亦是如此。“鉴定”永远代替不了“审核”。
法律规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是否采纳、采
信的权力,因此,在鉴定这个问题上,法官自然拥有
采信权。对鉴定结论做到正确采信,就必须对案中的
鉴定结论心中有数,要做到心中有数,就必定要对鉴
定进行审核。如果放着法律赋予的审查审核权不用,
非要到外面的世界去鉴定,以社会机构的“鉴定”代
替法院内部的“审核”。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审核意见的地位、作用及其采用与表述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凭借医学、法医学以及相
关理论.依法对人身某些待证事实进行检查、检验、
鉴别、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当事人向法
庭提供的外来证据。
法医学审核是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应法官或
合议庭的要求。审查核实送审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
文书及其相关鉴定材料,就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客观
性、关联性以及正确性等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合法
性应当由法官进行审核,法医也可以就其是否合法
提出意见)。属于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思
考、甄别与判断的辅助程序。
既然法医学审核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内部
“思考判断”过程,因此,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审
核意见“也就是”法官对法医学鉴定进行甄别与判断
后的结论性认识,其地位与作用自然高于鉴定结论。
原则上讲,当审查意见对鉴定结论有明确的肯定或
否定意见时.法官则可以依据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
做出采信与否的抉择:如果审核意见明确肯定了鉴
定结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法官则可采信鉴定结论,
据此做出裁决:如果审核意见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明
确错误.法
延伸阅读:
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关键词】法医人类学;活埋尸体;白骨化 【中图分类号】d91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10一o2 利用活埋方式进行杀人的案件近几年来渐有报 道+对被...
医疗因素介入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他医疗因素介入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他 ——附1例国动脉损伤漏诊致截肢的案件鉴定 【关键词】医疗因素:漏诊;医疗事故 【中图分类号】d919 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
毒鼠强中毒法医临床学检案16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对16例rie rs中毒者1周内,半年、1年的临床表现和有关酶学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探讨tets中毒的 对人体的中远期影响及其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评定。 【关键词】毒鼠...
特发性高尿钙症性血尿法医学鉴定1例【关键词】高尿钙症;血尿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29—02 外伤性血尿临床较为常见,特发性高尿钙症引起 的血尿在临床上相对...
成骨不全症外伤后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关键词】成骨不全症;伤病关系 【中图分类号】r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66—02 外伤作用肢体致四肢长骨骨折在法医学鉴定中 经常出现,但其...
一起面部锯齿伤的法医学鉴定【关键词】面部损伤;疤痕形态;损伤程度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s8-02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以下简...
儿童牙齿外伤性脱落的法医学鉴定1例【关键词】儿童;牙齿损伤;损伤程度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59一叭 案例 杨某,男,7岁。某el被李某(男,37岁)用拳打击 面部。当...
86例鼻部复合性骨折的法医鉴定【摘要】目的探讨鼻部复合性骨折的认定、分型和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方法对86例鼻部复合性骨折鼻骨ct片 (轴扫+冠扫)和有关病历资料进行观察分析。结果将86例伤者按骨折种...
22例外伤性上颔骨额突骨折的法医学分析【关键词】上颌骨额突骨折;影像学;法医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r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59—02 近年来。随着ct的广泛应用。上颌骨额突骨折的...